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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应用到刑法中来需注意的问题

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应用到刑法中来需注意的问题


侯国云


【关键词】因果关系;应用;刑法
【全文】
  

  众所周知,刑法因果关系是哲学因果关系的一部分。因此,研究刑法因果关系必须要接受哲学因果关系原理的指导。那么,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时,应当如何接受哲学因果关系的指导呢?或者说刑法因果关系在接受哲学因果关系的指导时应注意些什么问题呢?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有可能在接受哲学因果关系的指导时出现偏差和错误,从而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笔者以为,刑法学在接受哲学因果关系的指导时,应当注意如下三个问题:


  

  一、一定要结合刑法科学的特殊性,不要简单照搬哲学上的因果性原理。


  

  哲学虽然是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概括和总结,它虽然吸收了各门学科的共性,但各门学科还有它自身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未必都能概括到哲学的一般原理中去。因此在解决因这些特殊性而发生的问题时,就必须结合这些特殊性具体地、灵活地运用哲学上的一般原理,而不可简单的生搬硬套。我们知道,刑法科学中的因果关系是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的。这些特殊性(至少有一部分)在哲学因果关系原理里还找不到。这就需要我们灵活地运用哲学因果关系原理。比如,哲学上认为事物发展变化的内因就存在于该事物的自身之中,例如鸡蛋变为小鸡的内因是胚胎,而胚胎就存在于鸡蛋之中。所以毛泽东说,唯物辩证法“把事物的发展看作是事物内部的必然的自己的运动”。认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并且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1]这些哲学原理固然是正确的。但是,当我们把这一原理应用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时,却不能生搬硬套,说刑法因果关系中事物变化的内因也是存在于该事物内部的。如果这样说的话,那就是不顾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殊性而犯了教条主义。因为哲学上说“事物发展变化的内因存在于该事物的内部,”是针对事物的正常发展而言的(鸡蛋变为小鸡就是鸡蛋的正常发展),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所包含的事物的变化,绝大多数都不是事物的正常发展,而是事物正常发展的中断,比如,一个人突然被枪打(刀砍)死了,就是人的生命的正常发展的中断,事物的正常发展与事物正常发展的中断从表面上看都是事物的变化,但二者在本质上却是完全相反的两码事:一个是事物自身的正常发展,一个是对这种正常发展的破坏,二者是完全对立的,根本不相容的。因此,事物正常发展的内因存在于该事物的内部,而事物发展中断的内因却决不会存在于该事物的内部,而只能存在于该事物的外部。所以,寻找某人被杀致死的内因,只能从人身体外部的枪击、刀砍中去寻找,而不能从人的身体中去寻找。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样说,并不违背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据的哲学原理。但遗憾得很,有个别学者在把哲学上的内、外因原理应用在刑法因果关系中时,却犯了这种生搬硬套的教条主义错误。这位学者不注意事物正常发展和正常发展的中断这两种变化的区别,认为事物一切变化的内因都存在于该事物的内部。比如,对于鸡蛋被打碎的内因(根据),他也要从鸡蛋自身中去寻找,说什么如果鸡蛋“遇到一块掉下来的石头,蛋壳物理性能就成为鸡蛋被打碎的根据”[2]。大家知道,鸡蛋没有胚胎,就不会变为小鸡。因为“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如果没有这种根据,事物就不会有这种变化。照这位学者的见解,蛋壳是鸡蛋被打碎的根据,那么,如果鸡蛋没有蛋壳,鸡蛋就打不碎了?如此说来,鸡蛋长个蛋壳倒是长错了。如果不长蛋壳,没了被打碎的根据鸡蛋就打不破了,那该多好真是荒唐之极!问题更严重的是,这位学者还把这种荒唐的论调引用到刑法因果关系中来。说什么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旅客死亡的内因在旅客身体内部,外因则是旅客身体外部的原因如重物的撞击或挤压等等”。还说“在刑事案件中,被枪击致死,被刀砍成重伤……等等”,枪击、刀砍等都是造成死亡、重伤的外因。[3]简单说,他认为,在杀人案件中,杀人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外因,被害人的身体是被害人死亡的内因。按照“内因是变化的根据,无这种根据就无这种变化”的哲学原理进行推论,被害人要是没有身体,被害人也就杀不死了,进而也就没有杀人行为了。如此说来,世界上所以有杀人行为发生,根本原因是因为世界上有活人存在。这岂不是十分荒唐的么!另外,再按照哲学上“外因是变化的条件”的原理进行推论,杀人行为就成了被害人死亡的条件。既然是条件,它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就只有一般的联系,而没有因果关系。刑法理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是不能令其负刑事责任的。如此说来,照这位学者的观点,在杀人案件中,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不是实施杀人行为的人,而应当是被害人自己的身体。这种荒唐的结论恐怕连这位学者自己也是不能接受的。然而按照这位学者对内外因理论的理解,却硬是得出了这种荒唐的结论。这就充分说明,把哲学上的内外因原理应用在刑法因果关系中时,是不能生搬硬套的。而必须结合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殊性,灵活的加以运用。那位学者所以会闹出荒唐的笑话,就是因为他生搬了哲学上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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