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上看,在诉讼审判应该主要通过开庭这一形式或场面来了解把握案情并解决纠纷的意义上,以开庭审理为中心的观念已经成为支配我国实务界的共识。而且我们调查的样本也表明至少有一次正式的开庭审理已成为大多数案件程序进行的重要环节之一。这些都是审判方式改革带来的重要成果。然而,作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推进程序并解决案件的重要渠道,在能够满足程序保障最低限度要求的所谓“非正式开庭”场境与不能为当事人提供起码程序保障的做法之间,我国实务界还未能划出一条明确的规范性界线,甚至也还没有形成有关的普遍意识。考虑到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还可能存在从案件卷宗里不能反映出来,但法官却仍可接触案情的其他更成问题的渠道,不能不说围绕程序保障的最低基准还缺乏上述界线及有关意识的现状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3.证据的收集提出及运用的状况
审判方式的改革自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减少法院的调查取证始,今年最高法院有关诉讼证据的规则出台,意味着证据制度仍然是程序方面改革的重点和进展最大的领域之一。自然,中院在最高法院上述规则于今年四月正式实施之前在证据领域的实务状况究竟如何,也就成为我们此次调查一个重要的关注点。以下,首先介绍一下我们所看到的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举证的关系。
从与法官和律师的座谈中,我们体会到了这些年来中级法院民事诉讼实务的最大变化,正在于当事人举证已经成为法院获得纠纷信息的主流,而依职权调查取证仅仅居于一种辅助性的地位。不少法官和律师都表示,据他们在诉讼实务中的感觉,恐怕每办二十个案件才会有一件出现法院依职权的调查取证。关于法院大致在什么时候实现的从依职权取证为主到当事人举证为主这一转换,三个中院似乎有所不同。B中院可能最早,大约在90年代初期就开始实现了这个转换。A中院次之,是在卯年代前半期实现的转换,不过其转换大概最为彻底。而C中院则较晚,据说到卯年代的后半期才真正转换过来。从检索的案件卷宗来看,A中院的样本中表明有依职权调查的案件为16个,占总样本大约不到12%的比例,同一案件有两次以上职权调查的样本也只是2个[4];B中院有依职权调查的样本为23个,占总样本的13%,其中有两次以上职权调查的案件则为7个;C中院有依职权调查的样本16个,占总样本的20%,两次以上职权调查的案件为6个。并且,因C中院的样本总体上还包含有若干属于“找案办”而记录明显不全的案件,所以上列比例实际上可能还会更高一些。
看来,虽说三个中院在当事人举证已成为诉讼实务主流这一点上大致是共通的,但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力度上还存在微妙的差异。这种差异还作为法官之间个性及倾向的不同,也反映在问卷调查的结果上。对于“如何处理依职权收集证据”这一提问,在A中院回收的18份问卷中,回答“基本上没有主动”或只是因“当事人申请”而进行职权调查的为8人,选择“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有9人,选择“只要认为有必要就会主动收集证据”的仅有1人;而在B中院的35份问卷中,选择不主动实施职权调查的有11人,选择视具体情况而定的6人,选择最后一个回答的则有巧人。估计C中院法官的意识分布很有可能与B中院的上述情况相似。对于这种认识或倾向上的微妙差异,除了可能以实务操作习惯的区别、案件类型乃至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等来加以说明之外,一个我们相信是极为重要的技术性因素就在于,A中院长期处于人少案多的压力之下,法官在访谈中屡次描述了即便想主动去调查取证也缺乏时间精力的状况。与此相对,B中院和C中院在这方面却还存在着较大的回旋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