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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不认罪案件办理机制之实证研究(上)

  

  3.证据使用情况


  

  证据使用情况可以反映用以支持公诉决定证据的实际数量、侦查阶段所取证据的利用率。从证明的逻辑上讲,在缺少认罪口供的情况下,检察官在论证起诉决定时应该充分利用其他证据,并根据自己的知识与经验进行判断和推理,以在案件事实与证据之间建立起客观的联系。那么,实际的情况如何呢?


  

  表4是不认罪案件与认罪案件出现在《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用以支持起诉决定的证据数量总体情况。可以看到,不认罪案件案均使用28.9份证据,比认罪案件多出近9份证据左右。这似乎表明检察官在不认罪案件中对侦查阶段所取证据的利用更为充分。但从支持起诉决定的证据占侦查阶段所取证据总数的比例来看,情况又完全相反。表4显示,支持认罪案件起诉决定的证据只占侦查所取证据总数的60.47%;而不认罪案件的比例则是51.18%。也就是说,侦查阶段所取证据在认罪案件中利用率更高。为了更为清楚地分析检察官在两类案件中的证据使用情况,我们进一步按证据种类进行了统计。观察表5中的数据,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其一,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的使用率差别不大。我们注意到,检察官在认罪案件中一般选取一份或几份较为完整的口供作为支持起诉决定的证据,由此使得侦查阶段所取的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利用率并不高。现在的问题是,为何不认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与认罪案件有差不多的利用率。对此,检察官在访谈中给出了两个方面的解释:一是不认罪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同样是论证公诉决定的重要证据。但与认罪案件不同的是,检察官一般要在综合审查判断的基础上,截取整份口供中的部分作为论证起诉决定的依据。二是同案认罪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利用率较高。选择性地利用同案犯认罪的口供不仅可以分析与判断不认罪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合理性,还可以直接论证公诉决定。


  

  其二,两类案件在使用检查、检验资料以及鉴定结论方面显示了较大的差异。但结合样本案件分析发现,其实并不存在差异。就检查、检验资料而言,检察官在不认罪案件中只使用了1份,其余没有使用的原因可能是检察官认为其他证据只起到同样的证明效果:有的样本案件使用的是医院诊断书,有的使用鉴定结论。在鉴定结论方面,不认罪案件中有2件案件在侦查阶段有重复鉴定的情况,但检察官都只使用了其中的一份,所以数据上有一定的出入。这些证据的使用情况之所以没有太大的差异,显然与证据相对的客观性以及证明的必要性有关。这也是勘验资料、辨认资料与书证的使用情况差异不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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