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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不认罪案件办理机制之实证研究(上)

  

  1.审查起诉的时间资源耗费状况


  

  审查起诉的时间资源耗费是反映审查起诉工作量大小与具体审查工作细密化程度较为客观的一种指标。初步统计表明,不认罪案件审查起诉耗费的时间资源高于认罪案件。首先,不认罪案件总体的审查起诉期限要长于认罪案件。由表2可知,排除两件退查的案件,不认罪案件审查起诉的平均期限为23天,而认罪案件的是16.4天。即使不把不认罪案件中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的案件计算在内,不认罪案件平均的审查起诉期限仍高于认罪案件(不计算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与退查的案件,不认罪案件审查起诉的平均期限为17.5天)。其次,在承办人审结案件的耗费时间方面(注:根据实践中的案件处理习惯,我们将检察官审结案件的时间耗费定义为检察官分配案件期日与检察官完成案件审查期日的时间差。具体期日以《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记载的收案时间为检察官分配到案件的期日,以《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落款时间为检察官完成案件审查的期日。),不认罪案件也要高于认罪案件。表2显示,不认罪案件承办人审结案件平均耗费的时间是14天,而认罪案件只有8.8天。最后,不认罪案件的阅卷时间耗费多于认罪案件(注:鉴于实践中检察官一般都是在阅卷完成后讯问犯罪嫌疑人,所以我们将检察官的阅卷时间耗费定义为检察官分配案件期日与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期日的时间差。具体期日以《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记载的收案时间为检察官分配到案件的期日,以讯问笔录中记载的讯问期日为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期日。)。由表2可知,承办人在不认罪案件中平均要耗费14.1天来阅卷,而在认罪案件中只需花费11.8天。考虑到实践中检察官一般都不是同时只办理一件案件,以及以“天”作为指标的精确限度,上述数据可能并不一定能准确地反映两类案件审查起诉的时间资源耗费状况。因此,为了验证上述统计结果,我们转向了访谈。


  

  访谈的情况基本能证实数据统计的结果。一方面,不认罪案件的阅卷比认罪案件所花的精力要多,受访的检察官都提及了此点。按照他们的说法,不认罪案件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审查证据,分析各种证据之间的印证情况,判断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合理性,发现案件事实的疑点。另一方面,不认罪案件在处理中需要做更多的其他工作,这要耗费一定的时间。概括访谈的情况,这些工作可能包括案件讨论、调查取证、通知侦查机关补充与完善证据、制作更为详细的出庭预案等。还有检察官指出,在认罪案件中有时也需要做这些工作,但相对要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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