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评估检察官讯问状况的理想指标是讯问持续的时间与讯问次数。但遗憾的是,由于样本案件的讯问笔录都没有记载讯问的起止时间,我们无法获得这方面的数据。同时,我们还了解到,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绝大多数情况下一般只进行一次讯问(注:在所有样本案件中只有1件不认罪案件有2次讯问。),这使得讯问次数的指标价值也不大。因此,我们将更多地从讯问方式的角度来比较两类案件的讯问状况。
根据多年刑事诉讼实证研究的经验,我们按照讯问内容与目的指向的不同,将讯问方式概括为程序性讯问与实质性讯问。前者是指讯问的内容不涉及案件的细节性事实,只是了解诸如强制措施、犯罪基本事实、有无违法侦查行为等的情况,其目的可能仅在于使案件处理程序合法;后者是指讯问直接指向案件的细节性事实,注重对案件的具体事实情节与事实疑点等问题的了解,讯问内容一般较为深入,目的还在于获取案件的实质性信息。按照上述界定,通过对讯问笔录的分析发现,在不认罪案件中(共10份讯问笔录),采用实质性讯问方式有7次,占有讯问笔录不认罪犯罪嫌疑人总数的70%,运用程序性讯问方式有3次,比例为30%;而在认罪案件中,实质性讯问有6次,约占有讯问笔录认罪犯罪嫌疑人总数的53.85% (共有讯问笔录13份),程序性讯问有7次,比例约为46.15%(参见表3)。仅从数据上看,实质性讯问方式在认罪案件中使用得更频繁。这表明,两类案件的讯问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检察官在不认罪案件中对讯问的利用更为充分,讯问的内容更多。
上述两种讯问方式的讯问笔录长短应该不一。据此,我们统计了样本案件讯问笔录的页数,以进一步分析两类案件中的讯问状况。其中认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平均页数是2.43页(A4幅面),不认罪案件的是3.7页(A4幅面)。排除书写字体大小对实际记载容量的影响(注:据我们对讯问笔录的观察,这种影响其实很小。绝大部分讯问笔录的字体大小相对统一,很少发现字体特别大或特别小的情况。),上述结果进一步在不认罪案件中讯问的内容要多于认罪案件。由此可推及不认罪案件的讯问时间在整体上要长于认罪案件。访谈也表明,一般情况不认罪案件的讯问时间要长于认罪案件,讯问的内容也更多。对此,检察官从三个方面作了解释:一是不认罪案件需要了解与核实的事实与证据的疑点更多;二是需要进一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以判断辩解是否合理;三是希望利用讯问技巧深挖口供,增强确信有罪的心证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