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结语
在本文行将收笔的时候,笔者接到一个咨询电话:一司机在帮他所在的烟花厂运送炸药的过程中,由于路上遭人盗窃,不知何故,发生爆炸,死伤数人,结果查出原来厂方只办了一吨的运输手续,而实际上车上运的是八吨,于是警方以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拘留司机及押运人等。该司机的妻子在电话中问我她丈夫可有责任,我不假思索地说当然有责任,她就说:他只是一个司机,还不得一切都听他们领导的……
放下电话,再来给这篇文章收尾时,我突然对自己刚才对那位司机的妻子的回答感到内疚起来,可是,不那样回答又怎样回答,毕竟,期待可能性理论还仅仅处于我们学界的讨论阶段,而且,以我写作此文的感受,许多问题离成熟的意见还远着呢,我不知道其他对此问题有过研究的同仁是否也有类似的感觉。
不过,我又想起苏力先生的一句话:“结论只是人们为了退出某一具体研究时一个比较有效而又体面的战术或策略。”[81]因此,就先到这吧。
【作者简介】
刘仁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
【注释】 转引自(台)廖文焕:《
刑法“期待可能性”之研究》,《朝阳法律评论》1998年6月号。日本学者左伯千仞在其《关于期待可能性的思想》一文中,也对Zumetbarkeit一词及其词根zumuten的含义作了类似的考证。(参见(日)左伯千仞:《
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的思想》(增补本),有斐阁昭和60年(1985年),日文版,第5页。)
参见(日)福田平、大塚仁主编,李乔等译:《日本
刑法总则讲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28页。
参见(日)野村稔著,全理其等译:《
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15页。
国内有的学者在介绍期待可能性时往往只从期待可能性的有无,而没有从期待可能性的大小来介绍,这是不全面的。
(日)大塚仁:《刑法论集》(1),有斐阁昭和53年,日文版,第240页。
参见冯军:《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35页。
参见(日)植田重正:“期待可能性”,载《
刑法讲座3.责任》,有斐阁昭和38年,第18页。
日本学者福田平和大塚仁在其《日本
刑法总则讲义》、野村稔在其《
刑法总论》的目录中,均将期待可能性排在责任能力、故意与过失、违法性认识之后,称其为“外部情况的异常性”。我国学者张明楷也认为:“有无期待可能性,只能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与行为人的主观内容没有直接关系。”(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学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7页。)另外,冯军博士在其《刑事责任论》一书中,将刑事归责要素概括为:责任能力-刑事归责要素之一;事实性认识-刑事归责要素之二;违法性认识-刑事归责要素之三;期待可能性-刑事归责要素之五,可见他也是将期待可能性作为内部归责要素之外的一个外部归责要素来对待的。(参见前引冯军书,第110页以下。)
参见范忠信:“亲亲相为隐: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2期。需要指出的是,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允许容隐的对象范围有所不同,如有的限定为配偶,有的为近亲属。此外,有的法律还规定某些严重的犯罪不允许容隐,如《唐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有关这方面的情况除了可参见前引范忠信文外,还可参看张晋藩先生的《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一书中的第185页、第301页等处的内容。
《论语。子路》。
《汉书。宣帝纪》。
(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23页。
参见游伟、肖晚祥:《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8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英)霍布斯著,黎思复等译:《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34—235页。
(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87页。
(德)康德著,沈叔平译:《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7页。
此处综合了下列作者的介绍:前引冯军书,第110—111页;前引游伟、肖晚祥文;李立众、刘代华:“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丁银舟、郑鹤瑜:“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法商研究》1997年第4期。学者们对该案例及其判决理由的介绍,略有差异。
参见前引李立众、刘代华文和游伟、肖晚祥文。
参见前引冯军书,第243页。
参见(台)蔡墩铭主编:《
刑法总则论文选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476页以下。
参见前引蔡墩铭主编书,第478页以下。
规范责任论认为,责任并非仅仅是心理学的乃至生物学的事实本身,责任的本质是从规范的立场对事实进行的非难可能性的评价,作为非难可能性内容的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是责任的规范要素。它是通过对心理责任论的扬弃而形成的。心理责任论认为,责任判断(归责)是把行为与行为人相结合,把结果归责为行为人的原因是行为人认识了结果或者虽然没有认识但是能够认识结果,责任就是以认识为内容的心理状态。规范责任论虽然没有否认心理事实这一责任结构要素,但认为故意或过失这种心理事实本身并非责任,责任的重点在于行为人的心理事实在规范上值得非难的可能性上。在今日德、日刑法学界,规范责任论超越了学派之争,占据了罪责理论通说的地位。(参见前引冯军书,第5页;王晨:《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6—97页。)
参见前引冯军书,第345页。
参见前引游伟、肖晚祥文。
张明楷先生分析认为:效仿法国刑法典的原因,是在明治维新之后,对法国1810年的所谓自由主义刑法典十分推崇;效仿德国刑法典的原因,从观念上说是作为天皇制下的立法样板的国家不应是共和国的法国,而应是采取帝制的德国。(参见《日本刑法典》,译者序,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参见(台)黄丁全:《论刑事责任理论中的危机理论-期待可能性》,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参见(日)泷川幸辰:“期待可能性与责任之轻重”,载《泷川幸辰著作集》第3卷,转引自前引黄丁全文。
参见前引左伯千仞书,第212页以下。
参见前引黄丁全文。
同前。
参见前引游伟、肖晚祥文。
同前。
参见前引黄丁全文。
参见前引福田平、大塚仁主编书,第130—131页。
值得指出的是,黄丁全博士在他的前述文章中认为:“期待可能性是责任要素,对此,学说上没有异论。”此结论的得出似有失严谨。
笔者的观点当然是肯定说,详细理由待另行文论述。
参见前引福田平、大塚仁主编书,第131页。
参见前引黄丁全文,以及张明楷:《外国刑法学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7页。
参见前引张明楷书,第247页。
参见(台)周冶平:“规范责任论序说”,载《
刑法研究》第2卷,三民书局1967年版。
参见前引左伯千仞书,第347页。
参见前引黄丁全文。
参见前引黄丁全文。但张明楷教授认为,例外说和并列说还很难说哪一种观点占居通说地位。(参见前引张明楷书,第248页。
参见前引冯军书,第239页。
参见前引黄丁全文。
所谓确信犯,系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保持一种内心的确信,即并不认为自己是在实施犯罪,如某些政治犯。
转引自前引黄丁全文。
参见前引植田重正文,第26页以下。
转引自前引黄丁全文。
参见(日)泷川幸辰:“犯罪论序说”,载《泷川幸辰著作集》第2卷,第112页。
(日)木村龟二:《
刑法总论》(增补本),有斐阁昭和62年,第305页以。
参见《日本高等裁判所刑事判例集》第2卷第1号,第18页。
参见(日)福田平:《
刑法总论》,有斐阁昭和51年(1976年),第404页以下。
转引自前引黄丁全文。
参见前引左伯千仞书,第335页。
参见(日)中山研一:《
刑法总论的基本问题》,成文堂1983年版,第207页。
转引自前引李立众、刘代华文。
参见前引福田平、大塚仁主编书,第132页。
转引自(台)林瑞富:“阻却责任事由各国立法理由之比较研究”,载《刑事法杂志》第18卷第3期。
参见前引黄丁全文。
同上。
参见(德)汉斯 .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02页以下。
参见前引黄丁全文。据黄博士指出,此一时期日本实务界不仅在刑事案件,而且在行政案件和经济案件中也广采肯定说。
(日)内藤谦:《
刑法讲义总论》(下),有斐阁1991年版,第1103页。
参见前引黄丁全文。
(台)洪福增:《
刑法之理论与实践》,刑事法杂志社1988年修订版,第127页。
前引汉斯 .海因里希。耶塞克和托马斯。魏根特书,第603页。
参见前引黄丁全文。
同上。
参见前引游伟、肖晚祥文。
参见前引丁银舟、郑鹤瑜文。
参见前引李立众、刘代华文。
卢梭:《社会契约论》,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11页。
转引自前引游伟、肖晚祥文。
前引黄丁全文。
《盐铁论。刑德篇》。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2—53页。
参见刘仁文:“法意与亲情”,载《北京观察》2000年第11期。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40页。
参见《北京青年报》2002年2月5日“法律圆桌”的讨论:地方政策与国家法律撞车,执行人该承担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