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利生成和政策形成功能
大陆法系传统型民事诉讼奠基于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中,司法的功能、权威一般顺服于立法权之下。相对于法院司法权而言,由立法机关代表的议会民主仍然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在面临重大的利益纷争和社会政策时,惟有立法机关具有作出决策的正当性和权威性。法院的任务是严格适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得僭越立法机关的权限而进行司法立法,立法机关对司法权的行使也保持着一定程度的警惕和戒备。尽管20世纪后半期以后,多数国家的司法权限已经有了明显的扩大,但是多数并不鼓励司法权的过度扩张和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6}(P.104),也不认为普通法院有能力完成决策的使命。即便在美国这样一个允许“在宪法案件中由法院行使‘立法’权”{17}(P. 51)的普通法系国家,也存在着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judicial restraint)孰优孰劣的论争和交锋。赞同司法能动主义的主张如“法律发展关键的因素就是对社会政策的考虑(霍姆斯语)”、“宪法就是法官所说的宪法(大法官胡格斯语)”与反对的观点如“司法能动主义是一个不幸的现象,如果没有它美国法律将会变得更美好(克里斯托弗·沃尔夫语)”并存,而且从原则上反对一切司法能动主义到主张不受限制的司法自由裁量,各种程度的立场实际上都存在着。因此,在两大法系之间以及大陆法系不同国家之间,民事诉讼的功能和地位表现出巨大的差异,随着当代司法权限的扩大,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分化趋向愈来愈明显。美国学者Kenneth E.Scott将其类型化为“纠纷解决模式”和“政策修正模式”,[10]二者分别代表了传统司法理念和司法能动主义观念,并反映在不同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之中。
现代型诉讼的权利生成和政策形成功能是与司法能动主义密不可分的,甚至是以司法能动主义作为其理论根基的,这一点可以解释现代型诉讼之所以在日本、美国获得高度重视并取得重大发展的原因。日本二战后的法律制度深受美国的影响,以所谓的“四大公害诉讼”为契机,法院的司法功能得到了强化,具有超越近代诉讼理念的司法能动主义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一方面,在现代型诉讼中,原告常以实体法没有规定的日照权、环境权、嫌烟权等新权利为依据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日本法官通过民事诉讼实践将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上升为权利,创造了诸如“·日照权”等民事权利,这种法官造法现象还得到了社会的肯定;另一方面,日本法院对于现代型纠纷的处理,总体上的反应是比较积极的、慎重的。例如,大阪国际机场噪音诉讼中,包括国际航班在内的飞机的运营时间及频度成为争议的问题,原告的请求实际上是对国家运输政策是否恰当提出了质疑。日本民法原则上以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而未对停止侵害做出任何规定,因而在法律构成上,事关将来的停止请求较难得到认可,然而日本法院从来没有因此而拒绝受理和裁判此类新型纠纷。就判决而言,日本法院通常认可对于过去所受损害的赔偿请求,但对于停止侵害或要求变更、修正公共政策的请求,则除了极少数的下级法院外,都表现得相当慎重,因为一旦在诉讼中认可其请求,则必然会对诉外的很多利害关系人,甚至对国家的政策方针造成影响。
但是,现代型诉讼提供了制度变革和政策形成的契机。随着现代型诉讼的提起和审理,政策发生实质性变更的现象值得重视。例如,在大阪国际机场诉讼中,在一审判决下达之前,根据日本运输省的指示,晚上10点至早上7点的时间段内,夜间航班就已受到了限制;而在一审判决之后,日本《航空机噪音防止法》立即得到了修正,大阪国际机场的航班数因此被削减。之后的日本最高法院判决虽然在认可了对于过去所受损害的赔偿请求的同时,驳回了有关停止夜间飞行的请求,但在最高法院判决之后,晚上9点以后的航班也未再恢复。也就是说,在诉讼中未被认可的停止请求,在现实中已经得以实现。同样,在请求在国有铁路列车上设置禁烟车厢的嫌烟权诉讼中,虽然原告的诉讼主张被驳回,但在判决书下达之前,国铁就已自主设置了禁烟车厢。以此为契机,日本在铁路之外的公共空间中也开始增设禁烟区。现在的情况则和过去相反,到了原则上全面禁烟,仅设置某些允许吸烟的场所作为例外的地步。[11]现代型诉讼的部分原告正是以获得这种实际影响为目的而提起诉讼的,诉讼过程和法院判决会对社会政治状况形成一定的压力,促使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调整或制定相应的公共政策,由此使现代型诉讼的机能不断地向法庭之外延伸。
四、我国现代型诉讼面临的障碍与出路
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推行的民事司法改革,对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和基本结构产生了颠覆性的变革。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法院的作用重新进行了分担,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成为调整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准则,当事人不再是民事审判的客体而是民事诉讼的主人;民事诉讼的功能也不再像过去那样理解为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统治秩序,而是转变为保护市场经济参与人的民事权利。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民事诉讼政策悄然地发生了变化。种种迹象表明,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政策正在逐渐步入自由主义民事诉讼观下的诉讼竞技主义理论:当事人以法庭为竞技场,自由竞胜,法院居中裁判。而这种诉讼观念恰恰是古典主义民事诉讼法的写照和回归。另一方面,基于现代型诉讼在范畴上与公益诉讼有着诸多重合之处,以及社会大众对公益诉讼倾注的热情,我国民诉法学理论也接受了现代型诉讼这个概念,不过更多地是从公益诉讼的意义上理解现代型诉讼。[12]近几年接连发生的消费者知情案、血友病人因使用血液制品而患艾滋病或丙肝案、三毛钱如厕案、郝劲松“发票”系列案、松花江环境污染案、银联卡跨行查询收费案等公益诉讼案件一次又一次吸引了社会大众的眼球,成为一段时间内街谈巷议和媒体网络报道、评论的热点话题。原告败诉居多的法院判决结果依然无法熄灭社会大众对现代型诉讼的强烈需求和制度变革的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