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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的经济学分析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指出,“交易成本是利用价格机制的费用,它包括为市场交易花费在寻找信息、进行谈判、签订等活动上的费用”。[3]并且认为,在零交易成本下,权利的初始配置是无关紧要的,市场主体间的谈判和协商都会使资源达到最优的利用状态,有效率的结果都会通过无代价的谈判达成。但是,零交易成本只是理论上的假设,正交易成本才是现实世界的常态,正是社会生活中的正交易成本存在以及过度高昂,借助政策选择和法律决策的宏观调控才显得格外重要。

  
  笔者首先分析在没有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运行状况。我们假定,任何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不受政府宏观调控法律和政策的约束和管制,同时,每个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都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私人之间的监控和惩罚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在人与人交往过程中,人们通过谈判和协商,协调私人成本、收益与集体成本,收益之间的冲突。同时假定大家都明白这样一个道理:由个人理性导致的集体非理性,可能会造成整体(宏观)利益严重受损的公共灾难。但是即便如此,理想的合作模式并不会出现,在此笔者分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形我们假定,市场参加者都是诚信的,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都具有维护整体利益的良好愿望,但高昂的协商成本决定了这种合作模式难以实现。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交易的广度和频度也在不断的增加,繁杂的交易类型和众多的交易参加者意味着如果没有外力的调控和约束,在万千人互动的世界里,通过协商的方式规范每一个市场参加者的行为会因高昂的交易成本而无法实现。在协商无法完成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只能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生产和投资,这种个体理性的结果,便是被称为“市场悖论”的宏观经济失控(比如各种形态的经济危机)等集体非理性的情况出现。社会为了减小交易成本、提高效率、节约资源,便有了对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需求。

  
  第二种情形我们假定,协调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谈判已经完成,但没有外力调控和约束的市场必然滋生机会主义行为。也许大家都明白,严格遵守有关维护整体(宏观)利益的协议会确保整体(宏观)经济的良好运行并最终让每个人获利,但是,遵守该协定并不会对单个的经济人形成激励,恰恰相反,不遵守才是理性的选择。因为理性的经济人知道,对协议的违反意味着自己收益的额外增多——即便这种违反对整体利益是一种损害,但这种损害将由大家共同承担,自己分摊的部分是微不足道的,而由此获得的利益却由自己独享。一般来说,当大家都去做某事对大家都有好处,但如果有人不去做反而更占便宜时,大家就都不愿意去做这件事,这种情形就是“集体行动的困境”。[4]霍布斯早就论证了缺乏权力情形下集体行动的最终结果——社会秩序和社会合作将难以为继,所有人生活在“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之中。[5]当然,私人之间的监控和惩罚在一定范围内是一种有效的监控方式——正如市场主体通过某些私力途径——让违约者永久出局、不再与其进行任何方面的合作等等实现一种“没有法律的秩序”,但这种监控的成本依然是高昂的,交易参加者要收集、甄别相对方有无违反有关整体(宏观)利益的协议的信息,然后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更为严重的是,即便某一方发现了对方有违反整体(宏观)利益的协议的行动,但沉淀成本的存在、利益的激励等并不使其必然放弃交易,如此发展的最终结果,便是当初达成的维护整体(宏观)利益的协议成为一纸空文。由此观之,让经济个体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维护整体(宏观)经济的协议并严格遵守的企望,必然会增加交易中信息收集的成本,并会鼓励机会主义行动,进而增加整个社会的交易费用,如果没有一个替代性的制度安排,任其发展的极端后果,便是整个市场经济的无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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