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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的经济学分析

  
  当然,与一般的“事前讲清楚”的合约模式相比,由于包括宏观调控制度的政府施政纲领需要一个周期才能完成,因此这种政治市场上的“交易行为”不会瞬间完成,它相当于一种“期货交易”,作为民众直接支付对价的“选票”,亦相当于商品市场上的一种长期投资,在经历一定时期后,民众才能考察其收益的好坏。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民众只能在行使投票权的同时才具备“支付”的可能,民众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比如舆论压力、示威游行等等——就像投资人的撤资行为一样,迫使政府修正其行为,或者令其下台,前几年在日本频频发生的首相辞职便是例证。

  
  因此,本文的结论是,政府对市场的宏观干预,尽管是对市场自发秩序的一种强行变更和约束,但调控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市场的最优绩效,调控的过程亦应按照社会合作是否形成为评判标准展开。同时,政府必须秉承“有效干预”、“有限调控”的基本理念,通过经济民主机制来设定干预的方式和内容,避免经济专制以及不受约束的经济暴力。

  
  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成本和收益

  
  成本是解决某项问题所付出的资源代价,收益是除去成本耗费后的剩余和好处。与自然规范不同,宏观调控法律规范不会自发产生,也“无法依托自身而自行成就,它要借助一定的组织和个人确认、执行和保障,不言自明,国家因此要支付必要的费用”,[8]此乃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成本;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收益,则表现为在宏观调控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中对法律权利资源的最优配置出去成本消耗后,所实现的法律资源使用价值在质上的极优化程度和量上的极大化程度及其所得到的综合效果。[7]按照经济学逻辑,调控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例,理应成为确定调控范围、调控方式的基本依据。也就是说,当调控收益高于调控成本时,宏观调控就有存在的正当理由;当调控成本高于调控收益时,宏观调控存在的必要性就值得怀疑。

  
  (一)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成本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成本包括必然成本和可能成本。具体包括:

  
  1、必然成本。包括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创立成本和运行成本。其中创立成本是:(1)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制定中消耗的成本,比如立法过程中调查研究、拟定草案、征求意见、审议表决过程中的人力、物力的耗费,时间的支出等等;(2)对抗成本,“对抗成本指为消除法律更新阻力而付出的代价,包括宣传、说服、争取积极对抗者和反对者,对他们实施强制措施使之接受新法律,以及对受损者的补偿等等”[9] 。运行成本包括:(1)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投入的费用,“法律的遵守不是理所当然的,……法律的执行也需要作用于一定规模的资源和惩罚”,[10] 比如调控机关的办公费用、工作人员的工资、执法费用等等。(2)社会公众和个人的投入,其中最主要的是守法成本,受控主体需要按照国家的宏观调控法律及政策改变经济决策、转移投资等等,这种成本常常也是异常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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