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本文的结论是,正交易成本的存在以及随着商品经济由低级向高级发展所导致的交易成本的过度高昂,社会为了资源的最优配置和交易成本的最大节约,产生了对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需求,这是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产生的经济基础。
(二)公共选择理论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在本部分,笔者借助公共选择理论,试图论证什么是政府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供给的激励机制,换言之,政府制定并实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动机是什么?
20世纪50年代,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创建了被称为“对非市场决策的经济学研究”的公共选择理论。该理论认为,政治过程亦是一个交易过程,行为主体都是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当个人由市场中的买者或者卖者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者、纳税人、受益者、政治家或官员时,他们的品行不会发生变化”,[6]他们往往会依凭手中的权力通过政策和干预来谋求自身利益,同时,公共选择理论还认为,政府和企业的内在机理是相通的,政府是政策的生产者,民众是政策的消费者,和企业一样,政府存在的目的,是通过向“顾客”提供某种服务的方式获得利益。
按照公共选择的逻辑,在政治市场中,作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制定和实施的主体,亦是由理性的经济人组成,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其之所以具有提供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动机,源于其通过该制度可能获得的利益。而民众对于宏观法律制度亦不是无偿取得,他们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以下分论之。
首先,市场具有被调控的需求,市场主体具有支付意愿。一如前文论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对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这种需求通过市场弊病以及市场主体的立法呼声向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提供者传递,理性的政府会把这些信号当作制定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指针和方向并最终落实。同时,对于生产出的法律产品,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人们需要通过支付一定的代价才能获得。[7]在笔者看来,支付对价的直接形式,是人们通过选票表达的对政府的支持和信任(比如西方国家的政党选举的投票,我国每年全国人大会上对政府工作报告的支持率),而支付对价的间接形式,表现为民众对政府的其他管制行为和统治行为的遵守和维护(比如社会形势的稳定、和谐),在此意义上,民众的选票等支持方式相当于商品市场上的货币。
其次,政府具有供给意愿,也具备供给能力,政府的生存有赖于民众的支持,“夫君者舟也,人者水也。水可载舟,亦可覆舟”,每届政府的施政内容(其中包括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供给),类似于商品市场上生产者的生产能力,民众可以用手中的选票衡量并决定是否支持它(是否购买),政府为了获得民众稳定的选票和长期的支持——也就是前文指出的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逐,必须尽可能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一个不负责任的政府和对人民立法呼声缺乏回应的政府,就像企业的倒闭一样,难免会遭受民众“用脚投票”的命运。同时,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供给之所以需要政府完成,源于政府具备供给能力——政府具有信息优势、资源优势、调控行为背后国家机器的支持以及立法市场所具有的“规模效应”,对此我国学者在分析国家干预经济的理由中已有详细的论述,笔者不在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