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历史逻辑
在我国历史上,向国家缴纳田赋一直是自耕农的义务,佃农则只需向地主交租。黄宗智先生曾指出,“从历史的眼光来观察,无地平民必须纳税,即使只是少量的,已经违背了传统的习惯:自十八世纪20至50年代清政府摊丁入亩之后,唯有土地所有者才要付田赋及其附加税项。在此后200年中,无地农民一向基本上无须纳税。”18秦晖先生亦提到,中国历史上前期佃客不服役,后期佃农不纳粮。历代农民战争主要爆发在自耕农为主的地区、而在租佃率最高的地方(如明末的江南)反而罕见。免租、减租之类佃农关心的口号从未曾在农民战争中出现。19
在完成了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了我国农业用地的主要所有者,农民个人、农户都不再是土地的所有人。但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只是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那里承包土地,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乡统筹、村提留),同时还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这显然有违历史上的一贯做法(反倒是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时期的做法符合历史的逻辑)。因此,废止《
农业税条例》,不仅有助于向土地所有者负担农业税的历史传统回归,也有助于把农村承包户从既要负担向国家的农业税收,又要向土地所有者(村集体组织)缴纳土地承包费(相当于地租)20的双重负担下解放出来。
3. 实物征收
不过,《
农业税条例》也承袭了历史上的做法,规定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只是在特别的情况下才允许纳税人以其他农作物或现款替代(第
24条)。21然而,随着我国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农村商品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现金形式纳税的条件已逐渐具备。为此,财政部于1985年报请国务院批转后,将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22《
农业税条例》的上述条文与现实显然存在差距。
4. 计税依据
按照许多媒体的说法,《
农业税条例》的废止,“标志着农业税这一在中国有着2600年历史的古老税种被取消了”。23在这里,时间的上限被锁定在了公元前594年鲁国推行的“初税亩”,24农业税亦被简单地等同于历史上的“田赋”了。其实,人民向国家承担土地负担在历史很早的时候就已经有了。《孟子·滕文公上》云:“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陈登原先生指出,
“若就孟子之文而直解之,则贡为定额之田赋,助为借力以耕之田赋”。
“良以贡之制听民自献其物,助之制皆听民自献其力,要之皆非相地定赋之谓。彻之制,虽就田土而取赋于民,亦恐未必立户籍以调查丁力,制封疆以调查地力。”
“质言之,彻之制,为政府走向人民征收租赋,其重点在征收之手续方面。所谓履亩而税者,则于人民人力之调查,自当更为深入其重点乃在数量方面。”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