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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的取消

22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5]71号),1985年5月17日。据此,各地也纷纷制定了自己的规定。比如1985年6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即发出了《关于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皖政[1985]52号),对该省各地区折征代金的计价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淮河以南水稻产区,每百斤折征代金十五元三角至十五元七角;淮河以南小麦产量占年度粮食总产量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丘陵地区,每百斤折征代金十六元五角至十七元三角;沿淮淮北杂粮产区,每百斤折征代金十八元三角至十九元六角。
23 赵小剑:“2006年:后农业税时代来临”,《南方周末》2006年1月19日C18版。
24 《春秋》记载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左传》:“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籍,以丰财也。”《公羊传》云:“税亩者何:履母而税也。”《谷梁传·宣公十五年》云:初税亩。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为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春秋》三传都认为,“初税亩”推翻了过去以农民助耕公田所产谷物为财源的旧制度。近人认为“初税亩”创造了以土地面积为根据向田主征税的新税制,但对纳税人的身份和这种措施的根据,因对春秋时期的生产方式的理解不同而有分歧。《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1799页,“初税亩”条。另见陈登原:《中国田赋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1版,1998年影印第1版,第25页。
25 前引陈登原书,第27、38页。
26 租庸调制是唐初的税收服役制度。作为官府授田的对价,成年男子每年交纳租(粟一石)、调(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服劳役20天,如不服劳役,得用实物代替叫庸(每天折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自三国至六朝三百余年间,“其由南人为政之处,则徘徊于从户税田,从丁税田,从田税田之多歧大道中。其由北人为政之处,则始终为税丁而不税田。”唐代的租庸调制亦多采诸北朝。见前引陈登原书,第90页。
27 唐大历十四年(779)五月代宗身死。德宗李适即位不满三月即任命杨炎为相,实施财政改革,推行两税法。唐中期实行的两税法是分夏秋两季收税,两季都以实物折钱计算;不问原籍,按现住地点就地征收;不分年龄,按地亩定税额。亦即用地税和户税替代了以人丁为本的旧(租庸调)制。
28 一条鞭法是明代万历九年(1581)推行的一种赋税方法,即把整个州、县的田赋、徭役和杂税等编成一个总数,分摊在田亩中,按亩折银合并征收。
29 明代实行一条鞭法后,代役丁银逐渐摊入田亩征收,但未普遍实行。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依照上年各地所报丁数、固定税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五十五年广东、四川等省已将丁税并入田赋。雍正以后各省继续归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但各省实施程度并不一律,山西省到道光时还有未并省份。摊丁入亩后,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统以田亩为征税对象。见《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710页,“摊丁入亩”条。
30 针对自然灾害导致的减产,各地需要将受灾情况层层上报。法人单位直接以书面形式向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农户要将需要减免的原因及有关情况报告村委会,由村委会核实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向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后这接到法人单位纳税人或村委会的书面申请后,经实地调查核实,登记造册,逐级上报。然后,由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张榜公布拟减免的对象和减免税额。在得到大多数群众认可后,造具减免清册,报县级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后,据此发放减免通知书。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截留、挪用甚至骗取农业税灾歉减免款的现象。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特别强调,实行先征后减的地区,农民凭减免通知书和有效证件到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指定地点领取退还的税款,或到县级农业税征收机关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领取减免款或存折(单)。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04年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34号),2004年9月30日。针对后者,国家税务总局也曾于2004年9月3日发出《关于做好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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