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发布了以“三农”问题为主题的一号文件。7文件强调,2005年要在继续加大“两减免、三补贴”8等政策实施力度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在其他地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在牧区开展取消牧业税试点。国有农垦企业执行与所在地同等的农业税减免政策。文件还授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自主决定进行农业税免征试点。9
2005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再次表示,当年全部免征牧业税,中央财政将新增支出140亿元(用于这方面的支出总额将达到664亿元),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因减免农(牧)业税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同时安排150亿元,增加对产粮大县和财政困难县乡的转移支付。2006年将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原定5年取消农业税的目标,3年就可以实现。当时,已有26个省区市相继宣布免征农业税。到当年11月时这个数字增加到了28个,河北、山东、云南三省也将农业税税率降低到了2%以下。
二、取消农业税的积极意义
(一)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取消农业税最直接的意义在于切实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与主要针对城镇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不同,10《
农业税条例》采取的是比率税制,11农业税的平均基本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第10条),省级政府还可以决定开征地方附加(第14条)。假定某省人大采纳了最高比例的农业税附加(应纳农业税税额的15%),则该省农民的农业税负担为17.825%。12加之,《
农业税条例》没有免征额的规定,因此虽然农民的收入普遍低于城镇居民,但其税负却要重得多。据统计,从1949年至2000年的52年间,农民给国家缴纳了7000多亿公斤粮食。13废止农业税,中央财政每年要为此拿出1000亿人民币,14但农民的负担确实减轻了不少。国家统计局对全国6.8万个农户的抽样调查显示,2005年前三季度,我国农民人均农业税负担为1.7元,同比下降89.6%。15可见改革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二)终止了税制设计上的诸多不合理现象
1. 纳税人
《
农业税条例》最初是为了替代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
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各个老解放区于1952年前制定的农业税征收办法而被推出的。16它于1956年开始起草,1958年6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从而不可避免的带有那个时代国家积极推进农业生产合作化、维护集体农业经济的印记。比如,它把“巩固农业合作化制度”作为了自己的宗旨(第1条);将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设计为主要的纳税人(第3、5条);对于没有加入合作社的个体农民,则采取了与当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差别对待的原则,授权各地可以“根据不同的经济情况,另行加征税额的一成到五成”(第13条)。然而,随着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和深化,《
农业税条例》中的许多条文都已经落后于时代。比如,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家庭农户替代了原来的农村生产合作社,重新成为了当下农村经济的基础单位,农业税也由原来的队集中交纳改为分户交纳。1996年8月15日,财政部曾就农业税的纳税人问题专门发函指出,“凡农村实行了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的地方,农业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益)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17《
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已在事实上被摒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