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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危害行为追溯犯罪故意——结合一起现实案例分析

  结合行为和罪过定罪是定罪理性化的客观要求,并且行为与罪过之间并非孤立界定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潜在的映射关系,“无罪过则无犯罪”和“无犯罪则无罪过”正是这一映射关系的两个方面。通常情况下,犯罪行为人罪过有据可证则无需通过危害行为进行细节分析推导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只有在犯罪行为人的罪过无法判定而事实上又存在危害行为的罪过时才可以从危害行为中去捕捉犯罪行为人罪过的“影子”,并且这种做法因为只是一个逻辑推理而无现实证据,因此这种做法的危险系数是很高的,笔者在此仅提倡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个案。
  4  小结
  “法律不惩罚意向,但这并不是说,当犯罪刚开始以某些行动表露出实施犯罪的意向时不值得惩罚,即便是一种比实施该犯罪所受的要轻的刑罚。为了制止犯意,需要借助刑罚。” [11]犯意表示了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如果犯罪行为人为减轻所受刑罚而故意将杀人的行为辩称为故意伤害的行为,那么法律的天平在趋向犯罪的真实心理态度时则责无旁贷。从这个意义上说,由危害行为追溯犯罪故意则是给犯意的真实再现带来了一线生机。倘若在客观危害行为中找到了犯意的影子,也算是给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人一个公平的交代。
  
【注释】作者简介:陈威,洛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

王作富.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1):8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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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华.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 13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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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张杰.关于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定义的思考.法学杂志,2006(160)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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