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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危害行为追溯犯罪故意——结合一起现实案例分析

  “无犯罪则无罪过“的原则告诉我们危害行为是研究罪过的前提,而由危害行为追溯犯罪故意正是对这一原则的深深体现,这一方式也符合有的学者提倡的:在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上贯彻客观优先的阶层递进观念。[9]那么我们怎样运用危害行为追溯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呢?“无犯罪则无罪过”原则告诉我们应当从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危害行为的细节中去探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何种犯罪故意及故意的程度如何。在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时,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节,尤其应考虑发案原因,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作案的时间、地点与环境、犯罪工具、打击部位与强度﹑以及犯罪行为有无节制﹑犯罪有无预谋及如何预谋﹑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抢救等,而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口供定案。[10]因为犯罪故意的内容往往通过危害行为反映出来,所以实践中犯罪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中常常潜含着犯罪故意的“蛛丝马迹”。
  结合本案,我们也应该从上述危害行为细节中去寻找犯罪故意的“蛛丝马迹”。首先,本案的发案原因是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发生过口角,张某从而对王某怀恨在心,意图打击报复王某。张某与王某系邻居关系,邻居之间因发生口角就欲恶意打击报复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是十分恶劣的。其次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之前进行过踩点认人,准备凶器及指定了逃离作案现场的计划﹑说明行为人早有预谋,并且张某出钱雇凶,亲自购买作案工具的行为说明张某并非简单意义上的只想教训一下被害人。再次犯罪行为人使用尖刀猛刺被害人王某身体的致命部位,并且这些猛刺行为在有时间上具有连续性,而正是由于犯罪行为人一系列连贯性的危害动作迅速结束了被害人的性命,根据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导致被害人死亡最直接的原因。最后,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造成的危害结果置之不理,即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更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抢救等其它积极意义上的意欲减轻危害程度的措施和举动。通过上述对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细节的简要分析,我们不难追溯到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也可以明显追溯到犯罪行为人意图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犯罪故意。因此,从危害行为映证犯罪心理的角度,通过危害行为追溯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的方式,我们可以看到犯罪行为人张某、冯某等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的形式要件,而非故意伤害。这既是由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客观危害行为决定的,也是结合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对此进行的一个辅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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