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由危害行为追溯犯罪故意——结合一起现实案例分析

  “无犯罪即无罪过”也是从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相互映射的关系中推导出来的。该原则中的“犯罪”特指犯罪行为或危害行为。犯罪学中的犯罪行为概念,既包括了刑法中的全部犯罪,也包括了那些虽然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但是刑法不认为是犯罪,不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从这个角度讲,犯罪行为等同于危害行为。因此“无犯罪即无罪过”的原则也可以说成“无危害行为即无罪过“,值得申明的是此处犯罪行为和危害行为的等同互用只限定于刑法和犯罪这一大前提下,在其余领域是否可通用另当别论。“无犯罪即无罪过”是指行为人无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则无犯罪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其中“危害行为”是“罪过”的存在前提,即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具体的危害行为,那么可断定行为人主观上亦不存在该行为的罪过。这也是对“罪过有效性”的反向论证。另外,“有危害行为则有罪过”也是对“无犯罪即无罪过”的一个佐证,即在承认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刑法上规定的犯罪行为时,即可断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对该行为所持有的罪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等排除犯罪事由不符合“无罪过则无犯罪”原则,因而这些行为称不上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犯罪故意(过失)与危害行为(犯罪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无罪过则无犯罪”原则是“无犯罪则无罪过”原则的前提条件,而“无犯罪则无罪过”原则是“无罪过则无犯罪”原则的客观基础,二者统一于主客观要件相一致的原则之下,将犯罪故意(过失)与危害行为调和在一起进行分析,可以避免刑法上的“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两个极端在犯罪构成中的出现。
  3 由危害行为追溯犯罪故意
  哲学上认为,主观意识指导客观行为的发生,同时客观行为也是主观意识的真实体现。在刑事程序中,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必须通过客观方面反映出来并进行认定。[7]如犯罪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表现在犯罪客观方面将导致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犯罪主观上的“希望”或者“放任”表现在犯罪客观方面将导致直接犯罪和间接犯罪;犯罪主观上的对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及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无法预见表现在犯罪客观方面将导致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在刑事案件中,诸于此类的推理是我们一贯推崇的,并且经过多年的司法理论及实践证明这种模式也是可行的。然而,实践中总是会出现一些立法者始料未及的情况,结合本案,常规模式是难以对其中的被告人的危害行为进行定性的,因此考虑到这种问题的存在,在遵循常规犯罪定性模式的基础之上,结合本案,我不妨提出:由危害行为追溯犯罪故意,再由犯罪故意判定危害行为性质的新型模式,此仅为常规模式的一个补充,它只是一般刑事探究程序的例外。这种例外仅适用类似本案的个案:在缺乏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且无其他有效证明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的方法的特殊情况下的特殊案件。并且这种例外在特殊情况下是唯一的,也是可行的,它和“客观归罪”的最大不同是从不孤立的去考虑犯罪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因此它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产物。“实践之所以产生出认识的需要,正在于实践需要理论的指导。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实践。[8]从这个意义上说,笔者提倡的这种补充模式是在贯彻客观优先的基础上对犯罪主客观要件逻辑认证顺序上的一次改革和尝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