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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因果关系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蓝公武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31页。 
   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16页。 
   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并存,人文科学的任务是理解人的行为和表现,它不能记录和测量被观察的事实,法学在这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属于人文科学的范畴。参见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83页。“自然科学在方法论上的向度是外在的描述与实证,而社会科学和法学在方法论上的向度是内在的理解与解释。” 李可、罗洪洋:《法学方法论》,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1页。 
   参见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01页。 
   参见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80页及脚注。 
   参见大卫·佩皮努:《科学哲学》,李虎、李晓东译,载于燕宏远、韩民青、尼古拉斯·布宁、E.P.崔—詹姆斯主编《当代英美哲学概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11页。 
   参见迦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18页。 
   胡塞尔认为认识世界需要回溯到经验世界,“回溯到经验世界就是回溯‘生活世界’,即回溯到这样一个世界,在其中我们总是已经在生活着,并且它为一切认识作用和一切科学规定提供了基础。” 埃德蒙德·胡塞尔:《经验与判断》,邓晓芒、张廷国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58页。 
   条件说、原因说在德国发展的历史以及德日学者的批评,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学原理——外国刑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8页及以下。 
   参见曾世雄著:《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4页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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