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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因果关系

论法律因果关系


王晓;王凌皞


【全文】
  一、近代认识论上的典型观点:一种渊源的考察
  由于因果关系的思考须思想家具备良好的抽象思维能力,故因果关系向来是哲学家所乐于论争的一个命题。然而早期西方哲学家并没有对它予以足够的关注,从古希腊的先哲到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家基本上趋向于因果关系决定论。到了近代,即文艺复兴以降,西方哲学家开始摆脱陈旧迂腐的经院哲学的桎梏,认识论成为哲学的重点。而因果关系作为认识论上一个基本的命题也得到了深入的探究。故本文拟先考察古典哲学史上诸作者的典型见解,以探求法学上因果关系理论的哲学渊源。在认识论的历史上,关于什么是获取知识的主要手段,一直存在两个主要派别。一个是理性主义学派,认为理性担当着认识的重任;另一个是经验主义学派,认为经验、感觉以及科学工具才是根本的认识方法。[1]所以近代哲学史上认识论也可从这两种传统的对立加以解读。
  近代关于因果关系的讨论始于休谟,休谟继承了他的前辈洛克的衣钵—经验主义哲学,那是一种与欧洲大陆的理性主义传统迥异的思想。经验主义者认为人类的全部知识,除逻辑和数学之外,都是由经验得来的。休谟认为,使得一个事件产生另一事件的观念并非来源于人类的理性,即我们无法借助理性的内省得知,相反,只能是经验使我们有了关于原因和结果的知识,但是这里的经验不仅仅指甲乙两个事件的经验,而是指甲乙两事件经常联结这一经验。所以,休谟眼中的原因是:“一个先行于,接近于另一个对象的对象,并且它和另一个对象在想象中密切结合起来,以致一个对象的观念决定心灵形成另一个对象的观念。”[2]我们可以这样看待休谟的学说:他的学说分为客观和主观两部分。客观部分即我们屡次观察到甲乙前后相继地出现,但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设想一个超越了这单纯时间先后顺序的其他什么关系(理性主义持截然相反的意见)。主观部分说的是:甲的印象导致乙的观念。[3]简单地讲,休谟眼中的因果关系只存在于人的内心,这种关系不是客观世界本身所具有的性质,而人之所以有因果关系的认识实在是出于习惯与联想。休谟之后的欧洲大陆哲学家再次回归到理性主义的因果观。其中具有相当影响的代表人物有康德、黑格尔。
  康德认为无法驳倒哲学上的怀疑论是哲学的一件“丑闻”,是故,他贡献了《纯粹理性批判》作为一种解决方案。在该书中,他试图阐明:我们的知识中没有丝毫能够超越经验,但其中仍有一部分是先天的。因果律就是康德所谓的“先天综合判断”。“在人类知识中有必然而又普遍(自最严格意义言之)之判断,即纯粹的先天的判断……如须从现实中求一实例,则‘一切变化皆有一原因’之命题,即足以尽之矣。”[4]康德主张,因果律是先天的,并且人类正是借因果律之类的概念框架把经验的素材加以整理和认识,同时他又赋予这种结构以普遍性和正当性。在康德看来,我们的一切经验,应当被看作是它们同外部世界联系在一起时便已经属于因果关系的范畴,我们用这些范畴使经验成为可能。故康德所持的是一种先验的因果观,也是一种理性主义的因果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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