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实例6 无罪推定问题。传统上,研究无罪推定的学者很可能按照以下模式来组织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无罪推定的概念、性质和意义;无罪推定的理论基础;无罪推定原则的产生和历史演变;无罪推定原则在两大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体现和发展趋势;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确立问题;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没有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表现及其危险后果;中国未来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构想……如前所述,这种带有教科书体例的研究既没有发现真正的问题,也必然大量重复前人所做的研究成果。实际上,研究者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是:中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为什么在几乎所有研究者都赞成这一原则的情况下,法律和司法实践竟然都不能容纳无罪推定原则的存在?例如,一审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是作出无罪之宣告,而是按照“疑罪从轻”的原则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二审法院遇有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不是直接宣告无罪,而是反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在强制措施的适用问题上,未决羁押几乎成了强制措施适用中的一般原则,而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则成为一种例外……这些例证都显示出无罪推定原则远没有被确立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之中。对于这一问题,难道不需要法学者作出深刻的反思和理论上的解释吗?
由此看来,只有具备最基本的问题意识,拥有发现真正问题的能力,将问题作为法学研究的起点和基础,法学者才有可能避免重复前人走过的老路,在分析和解释法律问题上做出自己独创的贡献。当然,仅仅发现了问题本身并不意味着研究者一定会做出较大的学术贡献。研究者还必须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尤其要引入实证研究方法。这是几乎所有社会科学家在从事解释活动方面所必须掌握的方法。
四、实证方法的引入
法学者在发现了真问题之后,究竟应如何组织自己的研究过程呢?按照科学研究的一般规律,法学者对于法律问题应当向社会学家对待社会问题、经济学者对待经济问题那样,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解释和预测。其中,运用精当的实证分析构成了社会科学的基本方法,也属于法学者分析、解释法律问题的基本手段。
按照笔者的理解,实证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其实包含着逻辑实证分析和经验实证分析两个基本层面。我们平常所说的“实证分析”,一般只是强调后者,也就是“社会分析方法”。但事实上,前者在法学研究中的地位也是同样重要的。所谓的“逻辑实证分析”,其核心含义在于对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体系本身作出科学的分析。换言之,这种方法着重于对法律规则本身作出合乎逻辑的分析和考察,建立一定的理论体系。在法理学中,将这种研究方法强调到极端的是一种被称为“分析实证主义”的理论学派。这一学派严格地将实然与应然问题加以分离,否定法律与道德、价值之间的联系,但强调对法律概念本身的分析,主张采取逻辑推理的方法确定可适用的法律。这一学派主张法学不应考虑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任何因素,主张建立纯粹的“法律科学”。这些观点尽管受到各种各样的非议,但这种逻辑实证分析方法却被人们普遍视为法学的研究方法。尤其是欧洲大陆,这一方法还具有极大的影响。
将逻辑实证分析的方法运用到刑事诉讼法学,对于这门学科走向精密化,对于一系列理论范畴的引入和理论体系的建立,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对于一系列诉讼法上的概念,确实需要从逻辑上加以分析。对于诸如诉讼程序、诉讼权利、程序性无效、证明力、证据能力等诉讼法学上的基本概念,确实需要作出准确的界定。不仅如此,对于诉讼程序规范的特点也需要作出深入的揭示。其次,一些非价值分析性的理论范畴,如诉讼主体、诉讼客体、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等,本身就是研究者为从不同角度深入解释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作的逻辑上的实证分析。这些范畴的提出,对于揭示诉讼参与者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对于剖析作为诉讼客体的“案件”的性质,对于解释各方诉讼行为的意义和后果,以及对于分析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及其特殊性等,都具有丰富的学术价值。
研究实例7 违反程序法的法律后果问题。一般说来,违反实体法的法律后果通常是各种法律责任,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那么,违反程序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如何从法律规范本身制定出严密的诉讼规则,使其逻辑构成要素保持完整?一旦发生程序性违法的行为,究竟如何确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或程序性制裁措施?对于程序性违法行为,如何建立起必要的司法裁判机制,使得违反程序法的行为像违法、犯罪行为那样,得到必要的司法裁判,并最终得到惩罚。事实上,无论
刑事诉讼法在社会中的实施效果如何,这部法律本身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诉讼程序规则的逻辑体系,使得所有违反程序法的行为至少在法律条文中有明确的或“撤销”,或“无效”,或“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这不仅涉及到
刑事诉讼法立法技术的提高问题,而且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本身能否得到切实遵守的问题。(注:有关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参见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第4章:“程序性制裁的法理学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曾经从日本、德国法学中引入了逻辑实证分析的方法,并发展出一些重要的概念、范畴和体系。但随着这一学科在20世纪中叶发生的重大转型,也随着苏联法学的引入,这种研究方法也随之受到抛弃。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法学者们提出了诸如“诉讼目的”、“诉讼价值”、“诉讼构造”等范畴,试图以此来建立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然而,这些范畴带有较为明显的“规范”和“评价”意味,总与价值分析密切相关。而对于刑事诉讼规范本身的逻辑分析,则意义不是很大。这种逻辑实证分析水平的低下,直接影响了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精密化和规范化,使得诉讼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现混乱,使得诉讼所要达成的解决争端目标无法完成,也使得几乎所有由警察、检察官、法官实施的非法诉讼行为,不受到任何有效的程序意义上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