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一)
陈瑞华
【摘要】按照法律的生命有机体理论,法学者应从经验事实出发,将问题作为法学研究的起点和基础,将对问题的分析、解释和预测作为研究的归宿,并运用科学的实证方法,按照提出假设、进行论证、对相反命题进行证伪以及将得到论证的命题一般化等基本程序,组织和安排法学研究活动。为此,法学者应当对那种单纯的对策法学、引进法学和移植法学方法作出深刻的反思,并抛弃那种将理论问题意识形态化,孤立地看待刑事诉讼问题的研究方式,真正从法学各学科交叉的角度,来发现新的前沿课题。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问题意识;对策法学;解释;实证方法
【全文】
一、引言
近年来,在众多法学研究者的共同努力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出现了一些新的进展。法学者们几乎普遍开始关注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并试图做出一些独到的分析和解释;很多学者越来越不满意于充当西方法学理论的“中国诠释者”或“中国移植者”的传统角色,开始尝试提出自己的观点,努力做出自己的独特理论贡献;法学研究中的实证分析方法越来越得到中青年学者的接受,法学论文中论证的成分也有显著的增加……这些无疑是一种令人欣喜的学术迹象,显示出刑事诉讼法学与整个法学学科一样,正在进行艰难的学术转型。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学研究者对学术定位、研究方法甚至整个研究范式所进行的反思,是这门学科开始走向成熟的标志,这肯定会有助于法学研究的健康发展。
但是,在对刑事诉讼法学的整体发展作出正面评价的同时,笔者也不得不指出,这一学科也正在面临一些新的危机和挑战。从近年来出版的法学论著来看,一些学者仍然有意无意地坚持既有的学术理念和研究方法,无论是在观点论证还是在学术表述上都还缺乏创新意识。在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面,法学者往往将自己定位为“立法专家”,以发现立法问题、提出改进对策、推动司法改革作为研究的归宿,而很少有人去反思法学家们究竟做出了怎样的理论贡献。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发现,法学研究经过二十余年的积累,却几乎没有提出多少获得举世公认的原创性理论,那种大师级的法学家也甚为少见。在研究过程中,刑事诉讼法学者更愿意孤立地从事所谓“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而很少顾及其他法律学科如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犯罪学、人权法等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发展动向,更不要说引入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了。结果,每当遇到一个“热点问题”,如沉默权、辩诉交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证据展示等问题,法学者都倾向于将其视为带有技术性的“专业问题”,并试图通过考察司法实践的问题和移植外国法的相关立法经验,来推动法律规则的改变和制定,或者促使相关制度发生变革。
在这种研究方式的影响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所能作出的理论贡献就受到较大的限制。一个明显的证据是,大部分法学论文和专著都往往只是“昙花一现”,而不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一篇刑事诉讼方面的论文在发表十年后还能被人引用的并不多见,而七、八年前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学专著还能具有学术影响力的就更是凤毛麟角了。不仅如此,从代表一门法律学科基本理论水平的教科书来看,刑事诉讼法学还远远没有形成一个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表面上看,一些教科书在体例编排上增列了包括诉讼价值、诉讼目的、诉讼构造、诉讼行为、诉讼主体等在内的大量法学概念或范畴,甚至还编入了一些“基本诉讼原则”。这似乎显示出教科书对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总结和关注。但是,这些被视为“基本理论”的法学概念和诉讼原则,基本上属于大陆法国家刑事诉讼理论的变相翻版而已。(注:有关刑事诉讼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2章:“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范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4页以下。)它们尽管被推崇为具有“意识形态”地位的“普遍真理”,但对于分析、解释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却缺乏足够的说服力。有些甚至与中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还存在格格不入之处。而在教科书的编排体系上,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学教材似乎还没有真正超出第一代法学教科书的水平。(注:对于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的反思,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1章:“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回顾和反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以下。)
由此看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困境。在笔者看来,刑事诉讼法学者假如继续固守传统的研究范式,而不在学术定位、研究方法上进行真正的学术转型,就几乎无法发展出新的法学知识,更不用说提出具有创新性和开拓性的法学思想了。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范式作出反思性研究。笔者所要提出并加以论证的基本假设是:法学者应当抛弃对策法学的思路,将解释作为学术研究的基本归宿;放弃动辄移植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学理念,减少那种没有任何事实基础的玄学思辨式的学术争论,真正关注中国的问题;克服那种大而全的教科书体例式的研究方式,引入科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摒弃那种孤立和封闭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式,从交叉学科的角度发现和选择那些包含丰富问题的法学课题。笔者所要论证的结论是,法律制度是一种生命有机体,它不仅本身是由一系列有着特定功能和特定结构的要素有机组合而成的,而且还受到特定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宗教、传统等因素的深刻影响;法学家们的学术使命更多的应当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来提出理论和思想,从而更加有效地分析问题、解释成因并预测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