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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公平与效率及其均衡与整合——兼论我国证券法之立法连续性不足

  证券投资学的研究表明,有效率资本市场意味着资源配置的有效率和市场运行的有效率,资源配置有效率,表现为证券的价格是一个可以信赖的正确的投资信号,这些价格全面和迅速地反映了所有可以获知的有关信息,投资者可以按照这些价格信号的指导,选择资金投向以获取最高利益。[10](P168)有效率的市场遵循“风险大、收益大”行为模式和收益分配模式,在信息公开成为法定强制要求的市场条件下,投资者可以依据其愿意冒风险的程度,自主选择其投资行为,从法律意义来说就是公平。另一方面,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生产资源得到有效配置,生产要素的分配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解放了生产力,增加了社会资产,为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创造了物质前提条件,不如此,在社会生产力低下、可供分配财富贫乏的情况下,作为价值形态的公平缺乏现实基础,公平就成为一种奢谈。证券市场的最初功能是筹借资金,偏重于融资的经济效率,但由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的介入,证券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资本表现形式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并可分享其未来成长的成果,使古老的分配正义有了现代的表现形式。在这里,经济效率成为法律公平的前提,并成为证券法的效率价值的主要评价尺度。因此,证券法中的效率与公平观代表了一种新的时代精神,是对转变发展中的生产关系的一种法律确认。 
  四、我国证券法公平与效率的均衡与整合 
  (一)通过法律关系主体的合理界定以确定效率与公平的市场结构 
  关于主体的身份性质,《证券法》在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 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立法的价值取向已很明显。但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中,实际不平等情况却很突出,主要有: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上市公司的股票主要不是按设定该股份的权利内容由投资者按市场契约规则来决定是否成为股东,而是按股东性质预先确定其股票权利,如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在设立、发行和流通等方面均有很大不同,这是身份差异在经济活动中的表现。历史上早有学者指出,代表法的进步发展方向,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1](P97、P172)身份特权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残留,不符合历史的发展趋势, 也脱离国际惯例,否定了股权平等的法理原则,其负面影响市场已经并将逐步显露,比如,由于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只能溢价发行,实务中我国已上市的上千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没有一家是折价或平价发行,发起人股(包括国家股与法人股以及相当一些改制公司和企业的内部职工股)与社会公众股在持股成本上相差悬殊(注:根据经济学家王国刚的研究,国有股在形成过程中,至少有过两次增值,一次是在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值,一次是溢价发行社会公众股而增值。——转引自陶春生:《国有股上市的压力有多大》,《中国金融信息证券综合周刊》,2000年第49期,第1页。), 给国家股与法人股及由其衍生出来的转配股在二级市场的流动带来巨大的法律与经济障碍;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的市场分割,使市场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降低,再加上在股份设立、发行、流通、分红等环节的其他不平等现象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进程,这是公平影响效率的最明显的例证(注:关于证券市场的主体不公,身在其中的企业界人士亦有较深的认识,参见广西玉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建民:《谈谈我国证券市场中“公平”问题》,《证券市场专家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再有,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主体以散户为主、机构投资者力量薄弱、极易引起投机炒做的现状,为培植机构投资者,我国先后出台了一些政策性措施,如,证券投资基金、三类企业等战略投资者可优先在一级市场配售新股。由于在一级市场配售新股在我国的证券市场现阶段有较大的无风险收益,政策实际上给该类主体赋予了一种利益特权。尽管这些政策性规定,目的在于抑制投机,是为了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进程,但从长远来看,与证券法的公平精神是相悖的,并且作为证券主管机关的部门规章,还存在与法律规定冲突的潜在问题,该类政策受到有关方面的批评,即是证明(注:在2000年3月间召开的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来自重庆的于不凡等三位委员向会议提交了《关于停止向新投资基金优先配售新股的建议案》,认为向新证券投资基金优先配售新股,有违“三公”原则,应与券商、普通投资者一样对待。——以上资料转引自《中国金融信息证券综合周刊》,2000年第21期第41页。在各方的提议下,证监会于2000年6 月宣布取消了基金的这项优先权。)。另外,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开放和外汇资本项目自由化条件的成熟,目前相互分离的A股市场与B股市场发展远景方向应该是合二为一,不应该再存在人民币股票与外资股票的身份差异。对外资的证券市场准入问题应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的做法,可通过市场规则和市场标准来管理,而不是如目前采用的明显地与体现国际平等主流思潮的国民待遇原则相冲突的差别待遇来管理,这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大背景所要求的。笔者认为,证交易中的主体地位平等,是证券法的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基础和前提,现阶段,不但我国的《证券法》要进一步强化主体地位平等的立法价值取向,而且应该把那些与此精神相背离的法规、规章及各种规则进行系统化的整理和修订,并在实践中逐步改变现状,消除历史遗留问题,贯彻执行法律的规定,形成法律实施与市场运行的良性互动。公平促进效率、效率体现公平的理论理想才会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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