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区分也是十分必要,它对于实现侵权法的目标十分重要。妥当地协调行为自由和必要的危险避免是侵权法的目标,[94]而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区分对于实现这一目标意义非凡。如果不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进而认定间接侵权原则上不具有违法性,那么,人们就必须时时刻刻担心自己的行为会带来的后果。侵权法上禁止损害后果的禁令并不针对间接侵害行为本身。否则的话,行为自由将不复存在。在间接侵害的情况下,法律并不禁止人们实施间接侵害行为,而只是要求行为人利用机会切断因果链。在间接侵权的情况下,避免损害后果的禁令并非禁止行为人的间接侵权行为,而是强制行为人实施一切可能的行为,从而避免权益侵害的发生。[95]
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区分虽不象楚河汉界那样明晰,但二者的区分还是可能的,而且是大体上清楚的。在理论上,学者们对区分标准的探讨也颇有成效,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几种理论:(1)依据损害结果是否处在“行为过程的框架之内”(im Rahmen des äuβeren Handlungsablaufs)来区分。[96]依据此种标准,直接侵权是指结果是行为的自然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侵害;而间接侵权是指结果并非行为的自然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侵害。[97](2)依据损害的发生是否需要其他独立因素的介入来区分。依据此种看法,直接侵权就是不需要其他独立因素的介入就直接导致权益损害发生的侵权,反之就是间接侵权。[98](3)依据行为的目的指向来区分。据此,直接侵权就是行为人有目的实施的,即使他误以为他侵害了他人的权益时也不例外。而间接侵权存在于,行为人追求的结果是允许的情形,此时行为人只是违反了社会安全义务。[99](4)依据侵害对于损害发生的作用来区分。依据此种标准,直接侵权是指只要行为实施完毕,损害就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而间接侵害是增加了损害发生可能性的侵害。[100]
这些理论从不同的侧面提出了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标准,都各有其合理性。通过这些理论的综合运用,我们可以基本准确地界定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四、附论:违法性认定标准和客观过失标准的趋同问题及其解决
罗马法上的主观过错概念于19世纪进入德国,从而在民法和
刑法上确立了由意志自由因素决定的统一的“过错”概念。[101]最初,人们对于过失采取主观标准。不过,现在德国通说采客观过失标准。过失是依具体情境下的一般行为标准认定的,也就是依行为人所处的职业、年龄、性别等的平均水平来确定行为要求。[102]也就是说,侵权法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不是加害人个人在具体情况下是否要受到责难。[103]客观过失标准实际上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和风险思想的结合。[104]
本文持折衷说立场,这就意味着,在不作为侵权和间接侵权的情况下,要适用行为不法说。随之,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即行为不法说的适用,再加之社会安全义务的承认,现在“未尽社会生活中必要的注意义务”越来越多地被理解为构成违法。似乎,过失的客观标准与违法性的认定标准混淆在一起了。[105]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德国学者提出了“内在注意”与“外在注意”的区分理论,其在学界已占据了通说地位。[106]
“内在注意”与“外在注意”的区分理论的代表人物是Deutsch教授。根据他的看法,“注意”所指的是被期待的行为和被期望的内心态度。相应地,《德民》第276条中的“注意”可以分为“外在注意”和“内在注意”。外在注意就是指恰当的行为。内在注意就是对结果的预见可能性。[107] “外在注意”是针对外部行为的。只有通过外部的行为,外在注意才能被违反或遵循。“内在注意”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态度,这种主观态度对于谨慎的外部行为是必需的。内在注意就是精神上的小心、注意、紧张。[108]相应地,“外在过失”就是指,那些外在可见之表现方式偏离于有关规范所要求或禁止的行为方式的行为,如“划龙”开车或超速驾驶、做了错误的前景分析、下雪或结冰时未履行撒沙防滑义务。相反,不集中注意力、开小差、不假思索、未了解必要的信息或未重新补充已经忘却的专业知识等则属于“内在过失”。[109]仅违反了外在注意还不足以认定过失,要认定过失,还必须有内在注意的违反。例如,因突然的腿痉挛而不能刹车。[110]
德国学者区分“外在过失”和“内在过失”的目的在于,要在那些无法适用结果不法说的、违反社会安全安全义务的案件中也能区分违法性和过错。如果就违法性的判断采折衷说,即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而分别认定其违法性,而且就过失的认定采客观说。那么,在直接侵害绝对权和法益的情况下,违法性还是借助“权益侵害”来征引的。此时,过失的概念包含了“外在注意”(避免可能性)和“内在注意”(预见可能性)。而在间接侵害的情况下,违反外在注意是违法性的要素,而过失仅限于内在注意(对可避免的错误行为的预见可能性)。[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