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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公平与社会正义: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评介

  现在让我们去到书中第三部分有关稳定性(stability)的讨论。稳定性是罗尔斯理论中一个很重要,但却长期受人忽略的概念。什么是稳定性呢?稳定性是判断一个正义原则在实践上是否可行的重要标准。如果一个规范良序社会的正义观念,能够令生活在其中的公民产生足够的正义感(a sense of justice),从而能自动服从正义原则的要求,并在必要时给予正义优先性,该正义观念便是稳定的。「一个﹝正义﹞观念的稳定性依赖于各种动机之间的平衡:它培养的正义感及其鼓励的目标,在正常情况下必须能战胜非正义的倾向」(p. 398)。所谓正义感,是指一种应用及依从正义原则行事的有效欲望(effective desire)。「其它情况相同,原初立场中的人们会采纳一个较为稳定的原则体系。无论一个正义观念在其它方面多么吸引人,如果它的道德心理学原则不能令人们产生按其行动的必要欲望,那么它便有严重的缺陷(seriously defective)」(p. 398)。
  罗尔斯认为,稳定性绝非可有可无,而是所有正义理论必须重视的一个道德考虑。稳定性的重要,似乎相当明显。政治哲学有其理想性,也有其实践性(practical)的一面。我们总希望在人类有限的历史条件之下,寻求一个最为合理同时又可行的政治制度。一个政治理想,无论说得多么动听,如果难以令人们有足够动机遵从其道德要求,那么终究是一乌托邦而已。当然,不是所有理论都同意这种观点。如果一个理论相信政治哲学是一个追求真理的活动,而真理又完全独立于个人的目标和欲望,那么稳定性便不是他们的关心所在。因为一旦发现真理,人们便有义务服从。如果不能,问题并不出在理论本身,而只是由于人们愚昧而看不到真理所在,又或过于自利以致意志薄弱而已。对这些理论来说,稳定性顶多是一技术性问题。罗尔斯显然不接受这种看法,因为他理解社会是一个公平的合作体系,正义原则应是自由平等的人们同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重视人们合理的意愿及动机。
  另一方面,如果一个理论视人为完全的利己主义者,毫无道德动机,那么稳定性也只是一个暂时妥协(modus vivendi)的结果而已。没有一个高压的集权政府,一旦各方权力关系发生转变,原来的协议便会随时被推翻。这正是霍布斯(Hobbes)的契约论面对的问题 。罗尔斯并不接受这种对人的看法。因为他认为一般人都具有正义感的能力,可以作出道德判断及自愿遵从道德律。这是他整个理论的前提,因为人人平等的基础,便在于这种自然的正义感的能力。所以,我们千万别误会,以为既然原初立场的立约者被假定为理性自利者,良序社会中的公民亦是如此。罗尔斯多番提醒我们,原初立场只是一人工设计,立约者的动机只是其中一个方面,必须顾及到原初立场各种限制背后的道德考虑。这些限制是我们先于契约已经接受的。「因此,立约者的互不关心只间接地决定其它动机,即透过所同意的原则的影响。只是这些原则,连同心理学法则(当其在正义制度的条件下运作的时候),形成良序社会中公民的目标及道德情感」(p. 128)。
  因此,稳定性端赖人们道德动机的强弱。但尽管人们有正义感的能力及潜质,却不表示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产生很强的道德动机。活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之下,正义感的强弱及其表达的方式便有不同,因为不同制度对我们有不同的要求和限制,亦直接影响我们的道德动机。因此,罗尔斯要做两个工作。第一,他要在原初立场中证明他的两条原则较效益主义更为稳定。第二,他同时要证明,按他的原则规范的良序社会,人们确实能培养出有效的正义感,并在必要时给予正义原则优先性。优先性是指当正义感和其它动机有冲突的时候,前者能够绝对凌驾于(override)后者。
  读者或会问,既然公平式的正义的特点是「正当优先于价值」(the right is prior to the good),为何这里还有优先性的问题?原因是两者各有所指。「正当优先于价值」是指正义原则将限制可容许的价值观念内容的范围,后者不能逾越前者的要求 (p.28)。但这却是义务论式理论的一个形式要求,和人们是否有充足的道德动机无关。而优先性在稳定性讨论中出现,则因为在人们的人生计划中,还有不同的信仰、承担(commitment)及各种特殊的追求。当这些追求和正义原则发生冲突时,人们并不必然会给予正义感优先性。这既视乎正义原则的内容,亦视乎人们所持价值观的结构,更得视乎两者的关系。如果一原则和社会中大部分的价值观不兼容,人们便极难有充分的动机遵从该原则的要求。最理想的状态,当然是德福合一。那么,从道德的观点看是正当(right)的事情,便和从个人幸福的观点看是好的(good)事情变得一致(congruence)。罗尔斯认为,只有如此,正义感才能得到充分确认。「因此,最稳定的正义观念,也许便是一个对我们的理性来说是明晰的、和我们的价值一致的,并且植根于对自我的肯定而非否定的观念」(p. 436)。
  从此观点看,罗尔斯整个理论便有两个阶段。原初立场是第一阶段,无知之幕确保了一个公正无偏的观点,证成两条正义原则。在第二阶段,我们则探究第一阶段所选原则规范的良序社会,是否能够稳定 。由于在此阶段,人们已完全知悉各自的人生计划,实现稳定性的关键,便得视乎从人们理性的(rational)观点看,正义感能否与他们的价值观念相一致。「这两种观点是否一致,可能是决定稳定性的一个关键因素。但即使在一个良序的社会,这种一致性并非一个可以预料的必然结果(foregone conclusion)。我们必须证实它」(p. 497)。至此,我们可以清楚看到,正义感的优先性是稳定性的必要条件;而要做到这一点,正义感必须和人们的价值观念保持一致。罗尔斯希望证明,他的正义原则是达到稳定性的最佳选择。
  让我们逐一看其论证。公平式的正义较效益主义稳定,并不难理解,只要将本文第三节中两者的理论结构稍作对比,便能明白。例如公平式的正义中的自由原则及其优先性,便确保每人的价值观念得到他人及制度无条件的尊重,而差异原则更体现了一种公平合作的互惠精神,由此会增强人们的自尊感,对自己的价值追求有所肯定。更进一步,差异原则亦体现了康德所称的应视人为目的自身,而非仅为工具的观点。凡此种种,都较能令人们产生有效的正义感。效益原则却没有这些优点。在极大化社会整体效益的目标下,个人的价值往往会受到忽略甚至牺牲,亦无从保证每一参与者都能从合作中得益,弱势者往往要为整体利益而承受苛刻的对待。而为求稳定,效益主义更须要求人们有很强的同情心及牺牲精神。两者相较,立约者在原初立场中当然不会选择效益主义。
 
  罗尔斯接着论证,在他两条原则规范的社会中成长的人,将能培养出有效的正义感。罗尔斯在这里借用了道德心理学的知识,指出人们会经过三个不同的道德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儿童时期「权威的道德」(morality of authority)阶段,儿童尚未能作独立的道德判断,最大影响来自于父母的教导。这阶段的心理学法则是:当父母爱他们孩子,孩子亦会回爱他们的父母。随着儿童逐步成长,他们的知性及道德分辨能力亦会增加,并开始参与种种群体活动,踏入「社团的道德」(morality of association)阶段,相应的心理学法则是:当别人履行他们的义务与职责时,人们亦会发展出与同伴互相信任及彼此友好的关系。最后则是「原则的道德」(morality of principle)阶段,其心理学法则为:当前面的两阶段得到实现,人们意识到自己及关心的人都是社会安排的受惠者时,便会获得相应的正义感,主动遵从及捍卫正义的制度。直到此阶后,人们才是完全成熟的道德主体,具有充分的道德感,不再视原则为外加于己的约束,而理解为在公平条件下自愿接受的道德律则。
  最后去到正义感与人们的价值观念一致性的问题。我们得留意,罗尔斯在这里并非要说服自利主义者,服从正义原则对他们的个人利益更有好处。他关心的是,正义感是否能和道德人的价值观相一致,从而确保前者的优先性。罗尔斯给出了几个理由。首先,他的正义原则满足公共性的要求,反映了社会成员共同接受的道德信念,并成为团结社会的纽带。当一个人想坐顺风车(free-rider)占便宜的时候,他便必须考虑要付出的心理代价,包括对亲友及社群的伤害──而这些都是我们至为重视的。其次,由于良序社会是一个诸种社会联合的联合(a social union of social unions),参与其中是一种极大的价值,我们可以享受到集体活动带来的更大的丰富和差异性。「而为了充分参与这种生活,我们必须把正义原则作为规约性的(regulative)的观念,这意味着我们必须肯定我们的正义感」(p.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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