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难看出,两者交际话轮问答结构呈单向性(unidirectional),即法官控制发问权,而被告人只有回答的义务;而且,在对被告人交流中,法官通过对问话及至对问话类型的控制来“操纵”被告人的答复(见例(5)、(6)),这种“操纵度较高的是/否问题、陈述问句等”(Walker 1987)的大量应用,反映了会话中审—被合作交流的不对称性与监控性。
此外,在会话开展进行中,法官除控制问话权以外,还决定庭审这一言语事件的过程,决定谁在何时说话,说话何时结束等。这些言语上的制控实现了法官在庭审中至高无上的裁决权与控制权(Walker,1987)。最后,三个审判员共同完成对被告人的庭审,这种人数上的不对称也使两者交际呈不平衡性。
4.结论
法一被合作交流研究表明,法庭语境的特殊性决定了合作交际的“理想”模式,” 庭审中法—被双方有合作行为与合作原则,被告人在遵守合作原则的前提下,可对某一次准则有所选择,但对准则的故意违背不产生会话含义。庭审的特殊语境使法—被合作交际带有明显的强制性与不平衡性。正因如此,法—被合作交流才能“理想地”进行下去。同时,我们也可思考这一问题,即对抗性很强的交际,比如,辩论乃至争吵,也体现一定的合作原则及合作行为吗?当然这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总之,可以看出,法庭言语研究可以对日常生活中的语言使用现象提供一定的辅证,丰富与补充语用学语料库,值得我们对此进一步探讨。
【注释】(1)本文是南京理工大学科研发展基金资助项目“中国法庭言语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 (2)法庭庭审中有几个重要角色,法官、被告人、公诉人、辩护律师、证人等,在此为了讨论方便起见,我们只引述了刑事庭法官—被告人交际(简称为法—被交际)的例子,至于辩控双方律师之间的交际,乃至公诉人与证人之间的交际,我们会另文再叙。 (3)王得杏(1998),指出,“遵守合作原则的谈话在人们的日常语言生活中确实是普遍现象。但不难发现“不合作的谈话”在人们的日常语言生活中也是客观存在的,并非一切类型的谈话都遵守合作原则。例如,审讯中审问者和被审问者都不大可能认为对方是遵守合作原则(如质准则和方式准则,尤其是量准则的。……”(p80)。作者以为,庭审也是一种讯问,这里有一定合作交际,就此与王教授商榷。 (4)1997年作者在完成硕士论文时曾实地取材。为更新语料,2003年4月本文作者又进行了取材。研究发现,两次取材所反映的言语交际没有变化。本文所取材料,为最新材料。材料中“被”代表被告人,“法”代表法官,“法—被交际”代表法官—被告人交际。 (5)何兆熊(2000:257-258)将这种“听话人知道说话人违背某一原则而不产生会话含义”称为搁置原则。但这并不是说,法庭言语中,所有违反合作次原则的都不产生会话含义。在公诉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的言语交际中,却有可能有会话含义。对此,廖美珍(音译2002)有进一步研究,可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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