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听清楚了。
法:你是否要求本合议庭成员回避?
被:不要。
审:现在进入法庭调查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以上例子说明,被告人在回答法官提问时完全体现了“合作”原则,并且在质、量、关系、方式等方面都做到了完全一致。所收集的材料中,也有不进行“合作”、交际失败的例了,如:
(3) 法:被告人,姓名?
被:知道了还问?
法:(声音严厉地)姓名?
被:你管得着吗?
在这个例子中,被告人故意质疑法官的讯问,置其不理,这可以说是被告人所使用的语言策略,他试图掌握一点对庭审的控制权(Gaiba,1998)此时,法—被交流无法正常进行,法官只有不厌其烦地当庭对其讯诫。
有的被告人开始极不情愿回答讯问,代之以沉默,在法官的“干预”下才如实回答的,如:
(4) 法:被告人,姓名?
被:(沉默)。
法:被告人,回答法庭的提问,协助法庭调查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明白吗?被 告人,姓名?
被:×××。
因为法—被合作交流能否成功主要由被告人的答复来体现,所以我们可以从被告人回答讯问的方式来分析两者的交际情况。Amy Tsui(2000)按受话人的答复是否实现问话的要求将其分为两类,见下图:
+fully—fitting——+ve responding act
response -ve respondiny act
-fully—fitting——
temporization
(2000 :165)
同样,我们也可按被告人的答复是否满足讯问将其分为两种,合作与不合作,但是,鉴于被告人虽吞吞吐吐、消极应答,却最终在“规约下”或“监控下”与法官进行了合作,藉此,我们将这种情况归入到合作一类,见下图:
积极/全面合作
合作
被告人的当庭言语答复 不全面合作/规约下的合作
不合作⑤
3.2.审—被会话在次原则上的选择与体现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针对一些问题对被告人进行盘问,被告人因切身利益的考虑,会故意选择某一准则,如:
(5) 公诉人:被告人,你是否收到朱某送给你的一万元钱?
被:呵,那…,那时,我不知道他把钱放在信封里了。
法:被告人,请直接回答,你是否收到朱某送给你的一万元钱?是还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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