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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庭上的合作交际研究

   被:是的,收到了。
   这一例中,对于这个Polar question(是/否的问题),被告人并没按要求直截了当地回答,也即他此时违背了方式原则,选择了质的原则,显而易见,他想要为自己收贿辩解。虽然在次原则上他有取舍,但他仍然在与法庭合作交流。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庭交流中,最终被告人还是被迫返回到方式原则。再如:
  (6) 公诉人:朱某有没有给你儿子压岁钱?
   被 告:有。
   法:每次多少钱?
    被:几百到一千。
    法:一共有多少次?
    被:有时,我没在。
    法:被告人,请直接回答问题。
    被:好的。我不知道,我不在场。
    法:那么你如何知道每次有多少钱?
    被:……
  此例中,被告人先违背了方式原则,后被迫返回到方式原则(见黑体字)。由此完全可以得出结论,说话人在遵循总的合作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对次原则有所取舍,以体现自己的说话意图,但是在法庭这一特殊场合语境下,被告人却没有多大空间,优选“对自己最有利”的次原则。另外,一般认为,说话人用“故意违背某一准则的行为来告示受语者自己所暗含的意思即传达会话含义”,(Grice, 1975),然而在庭审这一语境下,被告人故意违背某一原则,却并不产生“会话含义”(5)。这是因为,其一,被告人在纪律森严、条规分明的语境中,不可能有很大空间自由选择恰当的语码。因此其言语更具直白性。其二,被告人在选择违背某一次准则时,其根本原因不是为了照顾自己的面子,而是为尽大可能、最大限度地使自己显得“无辜或博得合议庭的同情”这一根本目标。
  3.3.法一被合作交际的特殊性
  下面,我们拟对法—被会话结构、会话问答形式等进行分析,探讨在这一特殊语境下的合作交流特点。
  从结构上看,法—被交际话轮基本上由法官发问,被告人回答组成,呈IR(F/I)结构,如:
  (7) 法:你有什么要求或事情要向法庭坦白吗?    (I)
    被:没有。        (R)
  有时,也有法官发问,被告人回答,法官追问,被告人回答形式,如
  (8) 法:你到底有没有交给你的司机什么东西,让他托管?  I
    被:有。        R
    法:什么东西?       F/ I
    被:两枚戒指。       R
    法:还有什么东西?       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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