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合作原则对交际双方都具有隐含性、强制性和规定性,是有效交际必不可少的,交际双方对其遵守类似于遵守一定的社会契约。庭审具有其它交际场合所没有的特殊语境色彩。在法庭上,庭审参与者有不同的角色分工,有不同的权力分配。据Walker(1987:58), 法官有三种权力,社会文化赋予他解决问题的权力;法律赋予他法定权力以及控制庭审的发话权的话语权力。总之法官代表了庭审的最高权威,是正义的代表,在庭审这一言语事件中占主动地位;而被告人相对地处于被监控地位,是受讯一方。此外,庭审程序,即庭审交流的顺序范式也是法定的,而非双方共同磋商向前推进的;法庭上庭审参与各方的位置(法官在上,被告人在下);“无充分证据不开庭”的法律常识都使被告人深切地体会到与法庭合作的明示性与强制性。因此,被告人会充分感受到“不得不”进行合作的强制性、规定性。
3.审被交际中的合作会话原则及其具体体现
3.1材料显示法—被交际中有合作交际,也有交际完全失败的不合作。这种不合作体现在被告人的言语上,如被告人咆哮公堂、辱骂法官、公然蔑视法庭权威的言语,类似于“我的嘴被卡住了”。但这种公然的不合作行为极少发生。被告人在庭审上的言语行为可依其配合法庭的程度分为全面合作与不全面合作,也可称为积极合作与监控下的合作。被告人的积极合作表现为认真如实地回答法庭讯问,监控下的合作则表现为被告人回答问题时吞吞吐吐或沉默,在法官的督促下才不得不继续合作下去。下面举例(4)说明:
(1) 在法庭开庭之际,法官核实被告人情况:
法:现在开庭。被告人,姓名?
被:苏××。
法:性别?
被:男。
法:出生年月?
被:1942年×月×日。
法:民族?
被:汉。
法:家庭住址?
被:×××。
法:最高学历?
被:大学。
法:现在职业?
被:×××。
法:是否有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法:因何被刑事拘留?
被:受贿。
庭审中这些纯程序性问题在日常生活中语境下一般显得唐突或粗鲁,甚至有涉个人隐私之嫌,在法庭上法官讯问时,被告人一般能如实地回答,表现出极好的合作。接下来,
(2) 法:沧浪区人民法院收到沧浪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苏某受贿一案的起诉书,现在本庭开始就此进行审理。这次合议庭由三个人组成,法官王××,就是我;助理审判员:××× 与×××,本次庭审公诉人为×××,书记员:×××。下面宣布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被告人有权要求涉案工作人员回避,有权做自我辩护,有权做最后陈述。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