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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多边贸易体制谈判中的博弈战略问题

  2, 动态的博弈理论对谈判的分析:
  将博弈理论应用于谈判实践中,即是将动态的概念和自己及对方策略的问题引入对谈判的分析中。
  从苏珊•斯特拉奇(Susan Strange)开始的对国与国之间包括谈判在内的动态关系的研究发展至今形成了其独特的体系。其中,动态的博弈理论主要是寻求通过对谈判双方之间在信息不均衡情况下的信息传导和行为:
  “‘自然’首先选择参与人的类型,参与人自己知道,其它参与人不知道;在自然选择之后,参与人开始行动,参与人的行动有先有后,后行动者能观测到先行动者的行动,但不能观测到先行动者的类型。但是,因为参与人的行动是类型依存的,每个参与人的行动都传递着有关自己类型的某种信息,后行动者可以通过观察先行动者所选择的行动来推断其类型或修正对其类型的先验信念(概率分布),然后选择自己的最优行动。先行动者预测到自己的行动将被后行动者所利用,就会设法选择传递对自己最有利的信息,避免传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因此,博弈过程不仅是参与人选择行动的过程,而且是参与人不断修正信念的过程。”
  可见,在谈判中,谈判结果虽然与谈判双方的谈判能力的对比有关,但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在谈判过程中所出现和进行着的信息的传递和收集,行动的选择和判断。“作为一个局中人,不仅要对对手的各种信息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类型空间上的概率分布作尽可能精确的估算,而且还要对自己的将来影响到谈判的有关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可能类型空间被对手所估算的概率分布有一个恰当的估算。策略的制定应当是建立在这两个估算的概率分布的联合分布之上。” 动态的博弈理论的加入使得研究重点开始转向对于谈判过程的研究,希望在谈判过程中寻找到使谈判双方谈判能力发生变化的因素,从而解释谈判结果。
  3, 双层博弈理论对谈判的分析:
  双层博弈理论则为研究国与国之间的谈判提供了新的视角,也将对谈判的研究从国与国之间的行为引向了更为广泛的领域中,将国内利益集团的争议也纳入谈判研究的对象中。
  双层博弈理论始于1988年帕特南(Putnam)在《国际组织》的夏季号上发表的《外交和国内政治:双层次博弈的逻辑》一文。他认为,“许多国际谈判的政治学被构想为‘双层次博弈’都是有益的。”这两个博弈层次是:国际层次——第一层次(Level I or L I)的博弈;国内层次——第二层次(Level II or L II)的博弈。L I 是“谈判者讨价还价后达成暂时协议”的过程;而L II指的则是“要在选民团体中讨论是否要批准这一协议”的过程。 在国内层次的博弈中,利益集团不断向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它采取自己偏好的政策进而为自己牟利;政治领导人则通过建立集团间的联盟来追求自己的权力。在国际层次的博弈中,一国政府总是力求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以应对随时来自国内的压力,从而使不利的外交后果最小化。
  早在1999年11月中国与美国就中国入世问题达成协议时,笔者就结合中国复关入世谈判的艰辛历程,提出了“双重谈判”的观点,即在与WTO成员进行双边市场准入和多边协议谈判的同时,还要与国内各有关部门进行内部协调,也就是第二层次的谈判。事实上,任何国家和地区在国际谈判中都面临双重谈判的问题,不过是有些内部谈判容易一些,有些内部谈判难一些。而对那些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比较强的来说,内部利益集团的协调谈判会容易一些;对那些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或处在经济转型的以及封闭时间比较长的和经济实力较弱的,内部协调谈判会比较困难。当然,在那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透明度和信息传递快,决策程序更加民主化,内部协调谈判往往受制于院外游说集团的阻挠,有时可能会更加困难,而那些相对比较集权的政府,则可以充分利用透明度不高的优势,迅速形成内部协调谈判的政治决定,以便能出其不意地结束对外谈判。事实上,“双重谈判”观点证明了内部协调谈判也即获得谈判授权和国内支持的多寡,直接决定对外谈判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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