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政府谈判机制的改革分为两个部分,对内的谈判机制和对外的谈判机制。前者是后者发展的基础。政府与国内的经济利益集团、产业行业集团之间应该形成一种建立在谈判的基础上的博弈机制,这是一种新的,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同的新的平衡机制,这种机制有利于政府充分了解国内经济利益所在,明确应该如何统一协调国内的经济利益和国民经济发展方向,从而为对外的谈判打下坚实的基础。对内的谈判机制的形成实际上是博弈理论中的“勾结”关系。这种关系的形成对政府发展合理的经济结构评估机制是非常有帮助的。当然,对内的谈判机制的确立并不仅仅是围绕谈判概念的相关机制的引入,而是从整体上对中国法律体制的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四,政府谈判体制的改革除了在协调国内利益集团方面须下工夫外,在政府谈判职能部门上也须有所突破。据《商务周刊》报道,中国已经酝酿设立一个类似于欧盟和美国的对外贸易机构,在贸易争端、谈判中协调各个部委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统一对外谈判、协商平台,不仅在协调利益集团利益方面是一个重要突破,在对外的谈判过程中,将国内利益“捏成一个拳头”,无疑将能够争取到更多的利益筹码。在这个方面,欧盟和美国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欧盟15个主权国家之间的对外贸易协调工作,单依靠欧盟理事会下设的对外贸易总司进行,这个司只有七八十人,却负责着整个欧盟对外的经济贸易事务。同样,美国也设有对外贸易办公室,统一协调美国所有的双边、多边谈判。尽管美国有众多的“要害部门”,农业部、国防部,而且每一个部门都比对外贸易办公室“大”,但这并不影响对外贸易办公室的权威性。
入世后,环境和形势的巨大变化对我国宏观经济决策和立法程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建立一套决策透明、立法公平、运作高效、反应灵敏、实施保障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迫在眉睫。其核心就是形成一个“合理超脱各部门利益(综合管理和职能部门),由能充分反映各部门利益和最终能综合协调平衡各部门利益并迅速提出政策建议的宏观经济决策咨询路径。”概括起来说,就是形成一套规则化、制度化的“合理超脱、公平反映、综合平衡、客观建议、及时决策的快速协调咨询机制”,为最高决策者服务。 从国家宏观经济层面和实施统一的经济外交策略来讲,建立这样一套基于行业协会而非主管部门的快速反应与咨询决策系统和总理贸易代表制度,无疑对我国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后续谈判中增强自身的谈判能力,在与国内利益集团和多边贸易体制其他成员的博弈中实现谈判的“共赢”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政府对外谈判能力的提高有赖于政府对内谈判的经验的总结和通过对内谈判协调国内经济利益集团的利益,并从中寻找出合适的对外谈判的模式、妥协的依据和要价。这些都对于政府在对外谈判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的谈判能力具有重要和积极的意义。这也是博弈理论的基本要求。博弈理论最基本的一个前提即是博弈方必须是理性的人,必须知道在何种情况下,作出何种选择对自己是最有利的。将理性的人的概念引入国家,就要求国家在对外谈判的过程中,必须清楚的知道国内利益集团的要求,知道何种谈判结果是可以得到顺利执行的,知道国民经济发展的大方向是什么;同时也必须知道什么样的谈判结果对于以后的谈判是有积极影响作用的。这些都要求政府谈判体制的改革必须建立在与国内利益集团的首先博弈的基础之上。政府的谈判能力的提高,按照博弈论的要求,首先就是在国内形成统一的、适当的意见和信息,供政府在对外谈判中加以借鉴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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