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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多边贸易体制谈判中的博弈战略问题

  从根本上说,一般性谈判和博弈的区别主要是基于策略和战略之间的区别而产生的。与一般性谈判相比,具有上述优势的博弈战略应该成为指导多边贸易体制谈判中的国家和地区行为模式和策略选择的基本理论依据。
  三、谈判能力与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博弈问题
  从上述的理论概述中,我们可以清楚的发现有关国与国之间谈判的理论研究的发展轨迹。从静态的结构主义理论发展到动态的博弈理论,在到晚近兴起的动态博弈理论的变形:双层博弈理论,对于国家之间谈判的理论研究经历了一个由静至动,不断深入和扩展的过程。然而笔者认为这些理论美中不足的地方在于没有将动态的研究方法和作为研究内容的决定谈判结果的谈判能力结合在一起,从而都只是对谈判结果的分析和评价,很少涉及如何在谈判的过程中提高谈判能力的实证性研究并对发展中成员改善自身所处的谈判环境,提高在多边贸易体制谈判中应对发达成员的谈判能力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无论发展中成员政府在贸易体制多边谈判中的谈判和要价“天赋”如何,提高政府的谈判能力总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静态的结构主义理论从谈判能力禀赋上的讨论和博弈论在谈判双方动态关系上的研究都为我们提供了对于发展中成员增强其自身的谈判能力的素材,笔者在本文中,希望将两者结合起来,从谈判能力和谈判能力提高的角度,来看待博弈理论在多边贸易体制谈判中的运用。
  首先,博弈论中,博弈方最主要的行为逻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他们决策行为的根本目标;二是他们追求目标的能力。 因此,发展中成员参与多边贸易体制谈判所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参加多边贸易体制谈判所希望达成的目标和如何或通过什么实现该目标。
  多边贸易体制谈判就其性质而言是各国在追求各自的“个体自身利益”的过程中通过妥协最终形成有利于集体(团体)利益的决议。因此,这个过程充满了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的冲突。一般情况下,博弈方的行为准则是追求个体利益,但如果允许博弈中存在“有约束力的协议”,使得博弈方采取符合集体利益最大化而不符合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时,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那么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就可以被克服,从而使博弈方按照集体理性决策和行为成为可能。将这一博弈理论应用于谈判的实践中,即是要求多边贸易体制谈判应该形成有约束力的协议,并在协议中规定有合适的,能够充分保障发展中成员利益的例外条款。
  从GATT和WTO的最近几轮谈判趋势来看,通过谈判形成有约束力的协议正成为国际社会促进和监管包括贸易和投资等在内的国际经济发展的最主要的方式,但其中仍然暴露出了许多“急功近利”,对发展中成员的利益保护设置的例外性规定并不充分的缺陷。这也就说明了为什么发展中成员在于发达成员进行多边贸易体制谈判的时候,总是表现出许多的顾虑和不安,在诸如多边投资协定等敏感问题上,双方之间,甚至发达成员内部存在着许多争议。既然许多发达成员宣称,制定多边贸易公约是为了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是为了世界各国的根本和共同利益,那么根据博弈理论的基本原则,在多边贸易公约中设定一系列有关的,能够充分保护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牺牲了“个体利益”的国家从多边贸易体制中获得补偿的机会的例外性规定,则是更有利于促进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的。
  当然从有约束力的多边贸易协议的签订可以看出的是,谈判双方在多边贸易体制谈判中所奉行的是“合作博弈”,而不是“非合作博弈”。后者更着重强调的是博弈方在谈判中的竞争关系,不合作是基本的,合作是有条件的和暂时的。博弈论主要研究的是后者而不是前者,而在多边贸易体制谈判中,笔者认为,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所应该奉行的合作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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