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龙永图所说的,在中国的入世谈判中,政府体现出了一种现代的力量,这种内在力量使她自己接受了一套国际规则与支持这套规则的诸种国际力量的约束。在这种内在力量的背后,我们看到了它与国内市场诸种经济力量之间相互推动和博弈的关系。可以期待的是,这些力量之间的关系,将推动具现代意识的政府把国际规则更深入地转化成国内的规则。 所谓把国际规则更深入地转化成国内的规则,在政府入世的层面去考虑政府谈判体制的改革,其实就是要求政府能够切实进行一系列的体制建设,使得政府能够,对内,在协调各利益集团之间利益的基础上,贯彻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所作出的种种承诺;对外,在充分调查和综合国内各利益集团利益的基础上,在谈判中争取更多的利益和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争取更为优越的国际环境和规则环境。这些都要求中国政府在谈判体制改革上,牢牢把握住博弈这个概念,理解到谈判双方的利益可以是冲突的也可以是协调一致的;理解到有时,信息的披露对于谈判双方都是有益的;理解到在谈判中掌握主动的必要性;也理解到寻求联盟和有影响力的第三方对谈判的推动是非常有利的。
首先,必须形成一种制度化的、多方参与的博弈机制。无论是针对区域经济合作组织,还是针对诸如WTO的多边贸易体制,中国政府都必须与其他成员的政府建立和保持一种长期制度化的谈判博弈机制。这其实是一种将一次性博弈变成多次博弈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就有可能较顺利的实现多方的合作。比如欧洲各国先谈判煤钢的联盟,然后解决了这个问题就再谈判下一个问题,就这样越谈越多,相互的理解就逐渐形成了,制度的建立基础也逐渐积累起来了。 长期制度化的谈判博弈机制,要求中国政府与其他成员政府之间能够形成诸如首长联席会议的固定安排。定期地就两国关系中所存在的问题通过谈判加以解决。
其次,政府谈判需致力于博弈均衡解的形成。一旦博弈均衡形成,谈判结果将趋于稳定,同时也大大促进了谈判安排中效率和福利结果的提高。在多方博弈谈判的过程中,次优配置方式是值得重视的。博弈的解应该是次优的,因为博弈本身就是在寻求妥协和双方利益的平衡中得出解。这就要求政府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充分调查和对于行业利益的清晰了解,对于国内利益集团结构和层次的掌握,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总的目标的明晰思路。这些对于在谈判中迅速和有针对性的找出妥协和让步的方向,找出利益交换的条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博弈的均衡观去考虑问题的成果,在国内法律机制的完善上,要求“共有理念”(share belief)的形成。博弈均衡制度观认为,制度是由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内在地产生的。当这些策略的互动能够产生均衡的结果时,制度便形成了。“制度均衡是这样一种状态,即在行为者的谈判力量及构成经济交换总体的一系列合约谈判给定时,没有一个行为者会发现将资源用于再建立协议是有利可图的。” 当原有的行动策略未能产生预期的结果时,一种普遍的制度危机就会随之出现,并引发人们寻找新的策略组合,直到新均衡实现为止。也就是说,制度不是外在地实施的。外在实施的规则会成为内部博弈各方的一个参数。它会在博弈各方根据包括这些外在规则在内的全部条件作出的策略选择和策略互动之下发生改变。因此,在规则的制定上,政府必须能够作到规则的适用对于情况相同的双方也是相同的。这对于政府与国内经济利益集团的谈判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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