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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解释与解释的法

    四、法解释在中国的命运
  那么,当前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及其解释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涉及对当下中国社会结构及其走向的客观评价,非本人力所能逮。在法制史上,存在这样一个参照系:警察国、法治国、文化国。一般认为,前启蒙时代是警察国,以专制与人治为特征。启蒙时代是法治国,以民主与法制为特征。后启蒙时代是文化国,以科学与实证为特征。这三个阶段,从现代化的理论审视,也可以用前现代、现代与后现代相关照。那么,中国处在上述什么阶段,又需要一种什么样的法理论呢?在我看来,对于中国来说,面临着以下两种法观念的碰撞:一是天真未泯的法治理想国。这种观念以完备的法制,完美的政制为追求。法治理想国的法观念,是理性主义、科学主义的具有客观性与确定性的法,要求的是对法的严格解释。二是后现代的文化实证国。这种观念实现了对法治理想国的解构。并以儒家法文化为回应,追求两者的契合。在以上两种观念中,法治理想国以19世纪启蒙时代的自然法思想为理论支撑,引入自由、民主、平等、法治这些基本的价值理性并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工具理性。应该说,法治理想国的法观念对于中国当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因为中国是一个经历了几千年人治统治的封建国家。法治,这里主要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法治观念,对于中国来说具有振聩发聋的作用,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人治文化。但是,法治理想国毕竟是西方历史的产物,而且是两个多世纪以前的思想。对于处在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的中国,不仅需要利用中国文化的本土资源加以化解与消解,而且还要借鉴近代西方法治文化国的精神以缩短时间上的差距。否则,我们只是简单地引入法治理想,追求完备的法律体系,而没有考虑到相应的社会历史环境,法治理想很有可能落空。文化实证国是现代西方文化的产物,是建立在解构以后的法治理想国的基础之上的,包含着对法治理想的审视与反思,对我们颇具有启迪。但它对我们中国来说过于超前,没有经过法治理想国而匆忙迎来文化实证国也许是一场灾难。至于以文化实证国的观念论证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真理性,则成为抵制法治理想国的文化堡垒。我们面临的是一个二难选择:法治理想国有助于实现个人价值,而文化实证国有助于实现社会价值。在鱼与熊掌两者不可兼得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偏向于法治理想国。我们基本上赞同在法制现代化这样一个分析框架下来考虑这个问题。正如我国学者指出:在中国社会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人治、强制、专制、特权、义务、一元、依附、集权、法律、社会、封闭等等价值取向逐渐式微,而法治、自由、民主、平等、权利、多元、独立、分权、自解、个体、开放等等价值取向越来越居于主导地位。换言之,前一类方式变项构成了传统型法制的基本特征,而后一类方式变项则构成了现代型法制的基本品格。上述前一类变项向后一类变项的转变,乃是从传统性行动向合理性行动的历史转化,这一转化伴随着传统的人治型统治体系向现代的法治型统治体系的更替〔30〕。只是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克服法治理想国的僵硬性、机械性与形而上学的思想倾向。至于中国的法律解释,既不是无所适从的严格解释,也不是无所顾忌的自由解释,而应以探寻立法意蕴为己任。这里的立法意蕴是客观的,是流动与开放的,是一种“活着的意义”(living meaning),以区别于主观的,基本上是确定的,是一种“已死去的意义”(dead meaning)的立法原意〔31〕。由此通过解释法解而超越法解文本,使法在理解中获得新生。
  在法学研究上,同样也面临着一个现代化的问题。中国虽然号称有注释传统,但实际上并没有科学意义上的注释法学。为此,需要对注释法学进行改造。我国学者曾经倡导法学研究中的语义分析方法,对于注释法学的现代化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2〕。语义分析方法是英国著名法学家哈特提出,几乎每一个法律、法学的词语都没有确定的、一成不变的意义,而是依其被使用的语境,才能确定它们的意义。因此,语义分析,亦称语言分析,是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语源、语境,而澄清语义混乱,求得真知的一种实证研究方法。显然,这种语义分析方法应当在法学研究中作为一种实在法的分析研究工具受到应有的重视。同时,我们又不能将法学研究对象的法限于实在法,而应当研究与实然法(实在法)相对应的应然法(自然法:法的价值探求);研究条文法(死法)相对应的社会中的法(活法),研究与规范法相对应的行动中的法(法行为:行为法学)以及其他法哲学。法哲学是对法的哲理蕴含的揭示,是法理的更高层次。可以说,没有法哲学的深入研究,也就没有科学意义上的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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