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点上,王国维先生与之形成鲜明的对比。静安先生在比较商周制度时,曾认为周代文(王)武(王)周公等“古圣人”创设的诸多制度为商代所未有,而“其制度文物与其立制之本意,乃出于万事治安之大计,其心术与规模迥非后世帝王所能梦见也。”[45]——活脱脱就是圣人“为万世开太平”!然而,事实却一再表明商周二代的许多制度有着内在的联系。[46]而且依笔者管见,上述认识可能不恰当地拔高了历史人物的思想境界。因为即使退一步,姑且承认“古圣人”创立的制度在后世广为流传,也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如许高瞻远瞩、深谋远虑——若非春秋时的孔老夫子为恢复心中的建构主义目标而不懈奔走呼号,若非汉武雄才的大力“独尊”,恐怕周礼的崩坏还不知要持续到何年。[47]静安先生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获得更多与其所处时代风格迥异的上古史料,无法像后学那样开展更为细致的制度研究,本无可厚非,也无损于他“20世纪初期伟大的中国古史学者”(张光直语[48])的历史地位,但方法论的局限毕竟影响了其研究结论的客观与公允,以致后来有人引马克思“在历史进程中,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一语以为评点,[49]足以发人深省。若再联系到静安先生曾将中学不振的原因归纳为封建“道统”“一尊”的压抑、传统思维方式的局限等项,则更令人扼腕。[50]
类似的,在研究历史时,片面地依靠道德解释,为符合现时的道德标准,或者含糊了事,不肯明说,或者不惜“削足适履”篡改历史,不仅无法正确说明历史真相,[51]有时甚至是贻害无穷的。对此,比如,完全浸淫于程朱理学中人可能无法理解人类社会早期的社会形态与婚姻制度,甚至引以为羞。又如清初孝庄皇太后曾下嫁给摄政王多尔衮。按当时满族习俗,叔娶寡嫂本属正常,[52]但逐汉化的清廷依据汉族儒家道德标准衡量颇觉难堪,便借修书之际大肆删改史料,以为尊者讳,即为一例。[53]由此,笔者又不禁联想到,作为后人,我们欲了解自己祖先的真实事迹尚需费如此周折,更何况探究别国法律经验、背景与传承脉络!正急欲走出“教科书”时代的中国法学,似乎也可以从中学到许多。
【注释】1 而北宋三帝真宗、四帝仁宗皆太宗之子孙,而五帝英宗亦系太宗之后,唯乃父非仁宗,而系濮王,乃祖商王与真宗同为太宗之子。参见钱穆著:《国史大纲(修订本)》(下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24页。 2 在清代开国时期,满族社会中不保存在嫡长子继承制,嫡庶之分也不十分严格。在财产方面,当时实行家主在世时架将家产分给已成年之子的做法(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清卷》,法律出版社,第34页)。笔者东北老家至今还存在着长子成年婚配之后分家另过,由小儿子“承受”家业并奉养老人的习俗。清军入关前,功臣阵亡或病故后,首先从诸子中遴选承袭其爵号、世职之人。努尔哈赤曾规定:“我任用的诸大臣,如果立功,无论是战死,还是病故,俱将父晋升的世职给其子。”(《满文老档·太祖》卷31,天命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若功臣无嗣,则按先兄弟,后侄儿的顺序承袭。同前,第35页。 3 薛梅卿主编:《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李学勤先生在“古代礼制”一文(载李缙云编:《李学勤学术文化随笔》,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72页)中也引述了这一史实,同时他还指出,“太乙的太子太丁未及继位已死,才由其第外丙、仲壬继位。仲壬死后,王位又回到太丁之子太甲继承,而且太丁在商朝祭祀里仍被作为王对待。又如高祖武丁的太子孝己也死于继位以前,由其弟祖庚、祖甲先后继位,孝己在祭祀中也有地位,称为祖己”,以说明商代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也有学者认为,“兄终弟及”在商朝末期被淘汰,只保留嫡长子继承权。并认为从武乙到纣王四代间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嫡长子继承制的合法性。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 4 见王国维:“殷周制度论”(1917),载佛雏编:《王国维学术文化随笔》,中国青年出版社1996年,第255、256页。按其所说,商代未有,全由周人创立的制度主要有:(1)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2)庙数之制;(3)同姓不婚之制。对此钱穆先生曾批评道,“此说颇嫌看史事太松弛,不见力量,只把天下依著家庭的私关系随宜分割,无当于周初建国之严重局势。只是一种隔绝史实之空想而已。且殷人自庚丁后已五世传子,未知何故。”(钱穆著:《国史大纲(修订本)》(上),第39页)。钱先生还引太王舍太伯、虞仲而立王季,文王舍长子伯邑考而立次子发等史实,论证“周初君位,颇有立贤之迹象”。在笔者看来,这种用贤与不贤的道德评价来解释周初王位继承的做法和静安先生的“隔绝史实之空想”其实不过五十步与百步之别。但值得注意的是,周太王、文王不传位于长子的史实可能蕴涵了极为重大的信息:即在周朝初期(甚至更早),周族的王位继承实际也遵循着一种与嫡长子继承不同的制度。蒙古立储并无定制,入主中原后,“帝位相续,均由诸王大臣拥戴,故屡起纷争”,可资参考(见前引钱穆书,第637页)。 5《史记·殷本纪》所载的殷王世系则为:帝喾—契—昭明—相土—昌若—曹圉—冥 —振 —微—报丁—报乙—报丙—主壬—主癸—1天乙—2太丁=3外丙=4仲壬—5太甲—6沃丁=7太庚—8小甲=9雍己=10太戊—11仲丁=12外壬=13河亶甲—14祖乙(中宗)—15祖辛=16沃甲—17南庚…18祖丁—19阳甲—20盘庚=21小辛=22小乙—23武丁(高宗)—24祖庚=25祖甲—26廪辛=27康丁—28武乙—29文丁—30帝乙—31帝辛。(“=”代表兄弟,“—”代表父子)。而根据《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所附“我国历代纪年表”(该表参考了2000年公布的《夏商周年表》),商代起于公元前1600年止于公元前1046年,其中以公元前1300为分为前后两期。商王世系为汤(即天乙——本文作者注)—太丁—外丙—仲壬—太甲—沃丁—太康—小甲—雍己—太戊—中丁—外壬—河亶甲—祖乙—祖辛—沃甲—祖丁—南庚——阳甲—盘庚—小辛(50,前1300)—小乙—武丁(59,前1250)—祖庚—祖甲—廪辛(44,前1191)—康丁—武乙(35,甲寅,前1147)—文丁(11,己丑,前1112)—帝乙(26,庚子,前1101)——帝辛(纣)(30,丙寅,前1075)。 6 前引王国维文,第256页。 7 李宗侗:《中国古代社会史》,第133页。转引自张光直著:《中国青铜时代》,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91页。 8 转引自前引张光直书,第191-192页。 9 怀效锋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页。 10 张光直:“商王庙号新考”,“谈王亥与伊尹的祭日并再论殷商王制”,“殷礼中的二分现象”,载氏著:《中国青铜时代》,第165-251页。 11 法国学者安德烈·比尔基埃等主编的《家庭史》称张光直先生在《商代文明》(Shang Civilization)一书中最终放弃了其早年提出的商王朝“二元”的观点:“因为考虑到这样的事实:从题写的神谕所得的大部分王位继承均为父传子或兄传弟,墓分为清清楚楚的两组与假设的将统治宗族分为两“半”并不符合。”安德烈·比尔基埃、克里斯蒂娜·克拉比什·朱伯尔、玛尔蒂娜·雪伽兰、弗郎索瓦兹·佐纳邦德主编:《家庭史》第一卷下册,袁树仁、姚静、肖桂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88页。 12 张光直:“商王庙号新考”,载氏著:《中国青铜时代》,第165页。 13 张光直先生在“商周神话与美术中所见人与动物关系之演变”一文中曾指出,“殷王世系头顶上的高祖夔,到了东周文献里变成了帝喾、帝梭或者帝舜,所司之事及所备之能亦即上帝的化身。见氏著:《中国青铜时代》,第414页。 14 其中的王微,在《鲁语》中作上甲微,《山海经·大荒东经》郭璞注引《竹书》作“主甲微”。转引自张光直书,第165页。 15 关于“汤”名与庙号天乙之由来,司马贞《殷本纪索隐》引《古史考》认为,“谯周云:夏殷之礼,生称王,死称庙主,皆以帝名配之。天亦帝也,殷人尊汤,故曰天乙。”(转引自前引张光直书)。而汤名履则有《论语·尧曰》中“予小子履,敢用玄灶,敢昭告于皇皇后帝:有罪不敢赦”以为证。另,刘宏章在校注《论语·子张》“纣之不善,不如是之甚也”一句时,说“纣:名辛,商朝最后一个君主……‘纣’是他的谥号”,似有误。《论语·孟子》,刘宏章、乔清举校注,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44页。对此问题,王静安(国维)先生在写《殷周制度论》时(1917)尚没有清晰的认识,按他的说法,“夏之季世,若胤甲、若孔甲、若履癸,始以日为名,而殷人承之矣”,“自帝喾以下,至于先公先王先妣,皆有专祭,祭各以其名之日,无亲疏远迩之殊也。”前引王国维文,第255、264页。 16 前引张光直书,第166-169页。 17 仅就此点而言,王静安先生关于“是殷人祭其先,无定制也”的说法(前引王国维书,第264页)就是不尽确切的了。 18 前引张光直书,第170-173页。 19 前引张光直书,第175页。 20 前引张光直书,第185页。 21 前引张光直书,第178-179页。 22 通行姑舅表配婚(中表婚)的民族,曾广布在世界各地。比如澳洲卡利哈人就分为两个外婚的以父系论血统的“半球”(分支),这两个半球又根据母系论血统的规定再分成四个截面(小组)。所有A半球的成员要娶B半球的一个成员,反之亦然。属于哪个半球是按由父系决定的,即父亲及其子女永远同属一个半球;而属于哪个小组则根据母系,于是一个外婚截面就与一个外婚半球相重叠了。澳洲阿兰达人中则包括了四个截面(疑为半球——引者注)和八个小截面。实际上,这些部族实行的是局部的姊妹交换,即一组男子将他们的姊妹让个两一组男子,后者则将他们自己的姊妹嫁给前一组。这种代代相传的反复婚配模式将最终导致一个人的亲属越来越少。而作为其变体的父亲一侧的交叉cousin婚姻以及全局交换(链状交换)的产生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参见安德烈·比尔基埃等主编:《家庭史》第一卷上册,第46-50页)。费孝通先生称其为隔代内婚,并认为其如此广布的原因在于它是调和内婚和外婚间矛盾的一个办法。参见前引费孝通书,第152页。与之形成对照的是东周时期的异姓诸国公室间实行的母系交表婚。从男子的立场看,这是一种是与舅表姊妹通婚而与姑表姊妹禁婚的制度。见前引张光直书,第410-411页。 23 前引张光直书,第184页。 24 安德烈·比尔基埃等人主编的《家庭史》(第一卷上册)一书曾提到马里诺夫斯基在特罗布里恩群岛上曾观察到奥马拉卡纳村首领的外甥和儿子之间的冲突:首领在各种情况下都偏向自己的儿子,而按照规矩,继承他的位置的应是他的外甥(第65页)。 25 详见前引张光直书,第187-188页。 26 前引张光直书,第190-198页。张先生在“殷礼中的二分现象”一文中更加详细地考察和叙述了商代墓葬的分区、世系中的昭穆制、卜辞中的“新”、“旧”派别以及铜器装饰的两种风格。此外李学勤先生也曾讨论过商代卜辞中的派系问题。见李学勤:“殷墟甲骨分期的两系说”,载《李学勤学术文化随笔》,第170-176页。 27 前引张光直书,第221-222页。有外国学者也曾指出,“外婚制又常常与内婚制相对应。这内婚制要求或建议在规定的部族与空间内联姻。……大部分所谓古老社会,是在某些近亲之间严格外婚及与其它一些亲族或规定的完全另外一个部族实行并非不严格的内婚这二者之间灵活运用。”前引安德烈·比尔基埃等书,第42-43页。 28 在我国四川省盐源县和云南省宁蒗县交界处的泸沽湖周围生活的摩梭人中,住在自己姐妹家的男人以这个家庭的舅舅的身份参加族长竞争。虽然在家族中族长是最大的,但在标准的母系家庭中,家长则由辈份最高的女人担任。摩梭人本是纳西族的一个分支,但形象与生活习俗与丽江地区的纳西族相差较大。他们原本实行一种被称为“阿夏”(阿注)的婚姻方式(即走婚):男不婚,女不嫁,各自住在母亲家,男子夜间到女家走访,所生子女归女方。目前摩梭人的婚姻形式有男到女家阿夏同居婚、女到男家同居婚以及一夫一妻正是婚(采行这多为以前的土司、后来的村乡干部、外面回来的复员转业军人及在外面工作的人)。相应的,摩梭地区的家庭形式主要有三种:母系家庭、父系家庭以及父系与母系并存家庭。资料来源:蓋明生摄影、口述,黄焱红整理:“走进摩梭人家”,载《中国旅游(中文版)》1996年11月号,第46页。 29 前引张光直书,第208-209页。乔清举校注《孟子》时释武丁为“殷高宗”。孟子说“由汤至于武丁,贤圣之君六七作”,又说“纣之去武丁未久也”,校者解释说,“从武丁到纣王,中间有祖庚、祖甲、廪辛、康丁、武乙、太丁、帝乙几个君主,这些君主在位期限都很短,不过六七年、十年左右”。见《论语·孟子》,刘宏章、乔清举校注,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页。 30 《史记·殷本纪》中作微,《鲁语》作上甲微,《山海经·大荒东经》郭璞注引《竹书》作“主甲微”。前引张光直书,第165页。 31 成汤和伊尹的关系在《孟子》中屡有提及。如,“伊尹耕于有莘之野……汤三使往聘之”(《孟子·万章上》);“故汤之于伊尹,学焉而后臣之”(《孟子·公孙丑下》);“伊尹相汤以王于天下,汤崩,太丁未立,外丙二年,仲壬四年。大甲颠覆汤之典刑,伊尹放之于桐”(《孟子·万章上》)。 32 王静安先生也曾提到“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故当夏后世,而殷之王亥王恒,累叶称王。”见前引王国维文,第263页。 33 前引张光直书,第227页。 34 费孝通著:《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9-170页。 35 前引安德烈·比尔基埃等书,第87页。 36 见于旅行家拉菲多1724年出版的著作,第552-553页。转引自前引安德烈·比尔基埃等书,第25页。 37 科曼契人原是首首尼人在东部的一个分支,在16世纪时已生活在黄石河上游和密苏里河周围。到了18世纪,他们迁移到平原的南部,成为一个独立的部落。他们也是最先得到马匹的印第安人。与在大平原上生活的另两个部落(晒延人和凯欧瓦人)相比,他们的文化基础最为贫乏。因为他的前身是所谓西部大盆地的“掘草印第安人”,即靠掘草木根为生。这个部落不大的社会组织,生活、迁移都以小而孤立的家庭群体为单位。每个家庭群体在管理上独立,经济上自给,生活水平很低。他们的宗教意识很模糊,几乎没有什么仪式。意识贫乏,生活艰苦,他们缺乏军队和战斗技巧因而躲避战争。但发生在新居住地的掠夺战争很快就使他们军事化了。科曼契人遵循着一些基本的“公理”,比如个人高于一切;男子的本性是在奋斗中赢得荣誉、马和女人;妇女可以有性和经济的请求权,但要服从男性(由此产生的推论是,一个丈夫对其妻子的性的权利受到他自己及其兄弟的限制);兄弟之间的关系是最密切的社会关系;乱伦是畜生的行为等等。参见 ]E·霍贝尔著:《原始人的法》,严存生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14-115页。 38 前引霍贝尔书,第120页。 39 详见前引安德烈·比尔基埃等书,第133-134页。 40 前引安德烈·比尔基埃书,第60页。 41 在“谈王亥与伊尹的祭日并再论殷商王制”(1973)一文中,张先生曾指出,“假如存有客观的心理,并不认为商史善制都已搞得清楚不必再行研究的话,一定会发现那些民族学上描述轮流继承制的一些文献,对商代制度的研究上,有极大的启发性。”第220页。 42 见前引张光直书,第217-219页。 43 为说明商人以十干为名并非是因其为生日,张先生还特地跑到耶鲁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的产科查了1973年的出生记录。前引张光直书,第211-212页。 44 前引张光直书,第218页。 45 前引王国维书,第255页。 46 参见张光直:“殷周关系的再检讨”(1980),载《中国青铜时代》,第138-164页。此外,《孟子·滕文公上》也有“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以及“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之语。当然,二者的差别也是存在的,比如《尔雅·释天》就说:“夏曰岁,商曰祀,周曰年”(见前引张光直文,第163页)。周历以夏历十一月为正月,晋国用夏历,至秦代则以夏历十月为正月(参见钱穆著:《中国史学名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4页)。《论语·卫灵公》中有“子曰:‘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舞》’”之语。刘宏章注释说,与周代以冬至为元日不同,商代以夏历十二月为正月(《论语·孟子》,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页)。 47 钱穆先生曾指出,“尧典虞廷九官,禹为司空,弃后稷,契司徒,皋陶为士,垂共工,益掌虞,伯夷为秩宗,夔典乐,龙纳言。较之秦、汉九卿,意义深长远矣。此正见为儒者之托古改制。否则唐、虞时之中国政制已如此完美,何以二千年后至秦、汉之际,转倒退乃尔。”“大抵尧、舜、禹之禅让,只是古代一种君位推选制,经后人之传述而理想化。”见钱穆著:《国史大纲(修订本)》(上),第11页。 48 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载《中国青铜时代》,第19页。 49 见佛雏为王国维“殷周制度论”一文所加短评,载《王国维学术文化随笔》,第254页。 50 见佛雏为《王国维学术文化随笔》第一编(综论篇)所加小引,第4页。 51 这种现象在现实中是很常见的。以往人们将鲁迅“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诗中的“千夫”、“孺子”分别解释为“敌人”和“人民”。但王景山先生经过严密考释后,指出其中“千夫”是指“当年为数甚夥的和鲁迅对立的人,不能说都是敌人,但也不好说都不是敌人”,而“孺子”则是指鲁迅爱子海婴。此说因其政治性不如前者强烈而引起某些人的不快。又如西安事变发生时,除了张闻天力主不危及蒋介石生命外,不少中共领导人是主张杀的,后来才逐渐统一到和平解决西安事变的认识上。有人因此事可能影响一些领导人的伟大形象而不愿提及。见徐太行:“实事求是是最高原则”,载《北京日报》2003年3月17日第13版。该文还提到一位影评家的话:看过电影《列宁在1918》后再去看列宁墓,真有一种“电影里的列宁是真的,躺在水晶棺里的列宁是假的”的感觉。因为电影里的列宁形象太伟大了,而真实的列宁则个子不高,说的又是很土的方言。 52 费孝通先生曾提到,在满族的风俗中,“哥哥和弟媳间禁止发生性的关系,但是弟弟和嫂嫂之间若发生关系并不视为犯禁的”。前引费孝通书,第177页。在古巴比伦、在古罗马也存在着弟接寡嫂制(Lévirat)。前引安德烈·比尔基埃等书,第167、60页。此外,很多游牧民族还有子娶庶母的习俗。比如,汉朝出塞嫁给匈奴单于的王昭君就曾于单于死后再嫁单于之子。朝鲜人李民寏在《建州闻见录》中记述“胡”中风俗时也曾说努尔哈赤时代的满洲人“嫁娶则不择族类,父死而妻其母”。可见当时的满族在婚姻关系上仍保留着某些氏族制的残余。皇太极接受汉族伦理道德观念,下令禁止族中婚娶。但贵族大臣娶妻妾则仍不受辈分伦常的约束。皇太极的中宫博尔济吉特氏与庄妃博尔济吉特氏为姑侄,顺治初年并为皇后。甚至在晚清,同治帝的孝哲皇后与珣妃亦为侄姑。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清卷》,第31-32页。 53 这种对人事做泛道德性评价的习惯在现实中也是屡见不鲜的。比如,并非很久以前,人们还以国家既无内债也无外债为荣,以借别人资财为耻;以向国有银行储蓄为荣;以男女离婚为耻;将贫穷视为美德、荣誉和特权,将富有看作耻辱,等等 。何清涟女士在其“‘经纪人’与‘道德人’”一文中对上个世纪50年代以后国人狂热且虚假赞美“穷”、对追求物质财富进行道德贬斥的病态心理作了生动的描摹和精辟的分析可供参考(氏著:《经济学与人类关怀》,广东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05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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