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代政权为一子姓王族掌握。王族里与王位有关的成员在仪式上分为甲至癸十个天干群。其中甲、乙、丁是地位最高的三群。
(2)十个天干群彼此结合分为两组,甲群与乙群属于A组,丁群属于B组,且为各自组的政治势力核心。丙属B,戊、己属A,壬癸可能属B,庚、辛或超然在外,或属于A、B以上或以外的另一单位,但辛在多半场合之下与B组同进退。
(3)得到最严格执行的王位
继承法则只有两条,即王位不在同一天干群内传递;王位如留在同组(A或B)之内,则新王一定要是老王的同辈,即兄弟辈,如传入另组则必由晚一辈的人继承。简言之,传弟同组,传子异组。庚、辛算A也算B,但也遵守世次和组的原则。
(4)国王掌政,由正式或非正式的大臣会议协助。大臣中首相,或叫次级领袖,常由王的异组(王A则B,王B则A)的长老或领袖担任。新王的选立可能有过流血和不流血的政变和斗争。首相本人虽因世次昭穆不合而没有继承的资格,却可能在继承人的选择上发挥很大的力量。
(5)王族内的男子必须符合健康和心智胜任王位、属于合适的世次、不在现王的天干群内、其母来自王族等条件才有资格做继承人。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互相竞争时,其各自的军事实力、政治势力、体智能力和母亲的地位都可能是决定因素。
(6)王族内婚,其十个天干群亦是外婚单位。[27]
5. 王位继承制的沿革
张先生还指出,与商王室实行的族内父方交表婚配制度相对应,至迟在上甲微时代,王位的继承便开始采取了以“舅甥相继”为主,“兄终弟及”为辅的继承原则。[28]其间,不得与亲母之父系宗族内同辈女子通婚的婚姻禁忌起了关键的作用,但同时,政治势力也是重要的因素——王族内男子的王位继承权不仅取决于其生父,也取决于其生母的血统。这与后世的“嫡长子继承制”中,以生母究竟是妻抑或妾的身份来判断男子的嫡出或庶出身份是有所区别的。
在《谈王亥与伊尹的祭日并再论殷商王制》一文开篇处,张先生还着力考证了王亥的祭日为辛,同时也指出了卜辞中王亥与作为商始祖的夔(即帝喾)和缔造商朝的天乙(汤)同称高祖的现象。而商始祖夔的氏名恰恰是“高辛氏”!经过考察,他认为“专从祭日来说,在武丁和武乙、文武丁时代,从高辛氏一直到高祖王亥,祭先祖的日子以辛为准。”“这一段历史时期虽然尚未有以十日为名的习俗,却已有祖庙或庙主的分类制度,而辛这一号的地位始终最为尊崇。”[29]在文章的结尾,他又根据《楚辞·天问》将王恒与夔和简狄夫妇、季(冥)、王亥(该、振)、上甲微[30]以及成汤、伊尹[31]并提的现象,考察了有关王恒的史料,推测历史上王亥与王恒兄弟曾有过斗争。[32]前后两相结合,张先生认为“自帝喾到王亥的先公远祖的祭日以辛为常。辛是近B组的。A组之执政,始于上甲而完成于成汤。假如王恒是上甲的先人,则季、王亥、王恒与上甲这三代,便包括了商史上的一个大的转捩点,即自以辛或B为首领的制度,转为A、在该文B两组轮流继承(Circulating
succession)的制度。”[33]笔者猜测,当时可能正经历着某种社会转型。如是,则在此之前的王族婚姻制度可能又与上甲微以后的不同。
6. 短评
研读张先生几十年前写下的文字,仍能得到巨大的启发。从中也可以看到长期以来诸多考古学者的不断探索、积累以及内部的有效争鸣。所有这些汇聚在一起,铺就了我们今天回顾和了解祖先历史的道路。想来心存感念。
张先生的研究表明,商代王位继承制度(以名为父死子继实为舅甥相继为主,兄终弟及为辅,从而大体呈现出诸王隔代(祖孙)相合的趋势)与其王族婚姻制度(王族内部的父方交表婚配)之间的存在着紧密的关联。若其观点能得到考古学的有力支持并最终获得证实,则中国法制史教科书中有关商代的部分必将做出相应的修改。
婚姻法教材中有关婚姻家庭历史沿革的表述亦可在介绍“经典作家”论述的同时增加一些新鲜的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