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王妣以十干为名是商人借用在日常生活中占重要地位的天干对祖庙或主庙分类的制度;王及其配偶死后归于何主,或其主归于何庙,有一定规律;
(2)商代庙号的分类亦即王妣的分类;商王王室的亲属、婚姻制度及王妣生前在此制度中的地位构成上述分类的原则;
(3)从庙号上所见的商王室的亲属婚姻制度与王位的
继承法及政治势力的消沉有密切关系。[19]
3. 商王间的“父子”关系解析
张先生着重分析了第三个假说。他首先搜寻了相关的事实证据:商代王位的继承是由父传子或由兄传弟的,即男系的
继承法;商王都是子姓,共溯其来源于同一个神话中的始祖;天下土地与财富在理论上都为王所有,亦在子姓内沿男系继承,即子姓为一财产所有的共同体。基于以上三点,他认定商王室的子姓合乎现代社会学及民族学上所说的“氏族”(clan,
sib,
gens)的条件。同时他也提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假设,即先后继承商王王位的子姓男子之间虽然有父子、兄弟之称,但可能与我们今天的理解不同:“殷王世系中的父子全不是亲的父子;子,在实际的血缘关系上,全是甥,亦即姊妹之子”[20]——这就有点像京剧《红灯记》中李奶奶所云“爹不是你的亲爹,奶奶也不是你的亲奶奶”。与此相应,子姓氏族也就未必是一个外婚的单位,[21]而很可能在内部施行父方的交表婚配(每隔一世行父方的交表婚配,patrilateral
cross - cousin marriage)。[22]
以此为支点,通过分析商王庙号,张先生又发现了及位诸王隔世代的相同性,即兄弟与祖孙属于同组,而父子属于异组。而这一事实恰恰符合人类学上所谓“祖孙世代相合的原则”(The
principle of the combination of alternate generations)。[23]
4. 舅甥相继:有关王位继承制度的假说
结合前面的商王庙号甲或乙与丁或辛的异组现象、商族内对“父”“兄”的特定理解以及及位诸王隔世代的相同性,张先生认为,商代王位继承的基本原则不是我们今天意义上的父死子继,而是舅甥相继,[24]即子姓商王族中分为甲乙与丁两个政治势力最大的支亲群,二者之间彼此通婚,但如果一任商王(a1)出自甲乙组,则他必不能娶丁组之同世代女子,因后者皆属他亲母的宗族,而“以亲母之父系宗族为乱伦禁忌范围为世界各地父系氏族社会中所习见”。这样该商王就只能娶一异宗的女子为妻,该妻所生子(a2)的政治地位也因其母而减低。而此时丁组中与a1同辈的b1(即a1的“兄弟”,实为姨表兄弟)则可以迎娶甲乙组的女子为妻,其子b2则因其父母分属于丁与甲乙组,其政治地位高于a2,因而得以继承王位。a2则因未即王位而不记于祀典,同时他又因其母来自丁组以外的宗支,因而可以娶丁组之女,以恢复政治地位,其子a3亦因自己父母均来自甲乙及丁组,政治地位高于b2之子b3,从而得以继b2为王。如此类推可知,王位依次继递为a1-b2-a3-b4-a5-b6-a7-b8……而相应的,a2、a4、a6以及b3、b5、b7等则因未即王位而无缘祀典,[25]亦无庙号流传。至此,张先生已然揭示出了商代王位继承的一般规律(或说法则),以及王位继承与商王室内部的婚姻制度的关系,回答了长久以来在商王继承问题上的疑问。之后,他又进一步推导出王位在同组内兄弟间的继递条件:(1)王逝世时,合法的继承人年龄太小,或在其他体心方面不够条件;(2)王无姊妹,或其姊妹非前王姊妹之女,即王无甥,或其甥不是前王之孙。张先生认为卜辞中存在的“旧派”与“新派”的划分,以及继商而起的周代其“昭穆制”等都可能构成支持其上述定律(假说)及推论的依据。[26]
十年后,在《谈王亥与伊尹的祭日并再论殷商王制》(1973)一文中,张先生进一步将他的殷商王制假说概括成6条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