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骷髅给珺珺的法律讲座系列之二——法律,缓慢释放的权力

  正如我们前面在论述中提到,c是不可能被忘却的,也就是当{c}=0时,人们也不会遗忘它。那么就总会有人伺机获得c作为自身的权力。
  如何防止c的死灰复燃,重新打破原有的权力配置呢?人们逐渐找到两种方法:
  1)共同制定对c不使用的契约;
  2)共同制定对c使用的契约。
  我们可以看到:契约1)是比较符合前述理论,即通过契约保证{c}=0。而契约2)似乎与前述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已经强调了“不可以同时存在”,为什么又可以“共同对c使用”呢?
  我们可以先耐心一点:)
  首先,大量的权利是以“使用”的契约出现,但实际是保持{c}=0的契约。
  例如,财产权力中的c的原形包括争占权,即通过暴力取得的权力,那么财产权利就主张“神圣不可侵犯”,即互不侵犯;
  配偶权力中的c的原形包括肆虐权和惩治权,那么配偶权利中就主张的是互不伤害;又如丈夫享有对妻子的单方的忠贞权,其实是丈夫享有单方的通奸权,那么配偶权利中就主张的是互不使用通奸权,但表现在契约中则是共同享有忠贞权。
  所以,大量的权利必然是“互不伤害”的本质精神的延伸和具体化。
  其次,大量的权利是以“先占使用”的契约出现的,即实际认可{c}∈A,且{c}∈/B或{c}∈B,
  且{c}∈/A的状况继续下去,而其他权利集团放弃“后占”企图。
  例如,无主财产的先占取得,知识产权中的专利申请取得。这个比较简单,就不多说了。
  最后,大量的权利是以保有“后占取得”的非冲突途径的契约出现的。即尽管发生了c属于某一方,但c仍可以通过一种和平的方式重新归属于另一方,并保持到下一次以和平的方式重新归属。
  例如,财产的赠与行为,遗产制度,权利的转让行为,代理行为等等。
  所以,我们看到:当契约(也就是法律之初)出现后,“消释的权力”成为权利重新进入人们的生活——要么成为反相的权利,要么成为正相交替出现的权利,弥补着权力之间的缝隙。
  (写到这儿,才其实有我今天想到的问题:))
  早期的权力与主体的能力密不可分,无能即无权力,残酷无情但合理。后期的权利与契约密不可分,或者说法律,无能也可有权利,合乎人情但终有缺陷……
  缺陷在哪里呢?
  因为这种配置是比较盲目的。
  正是由于权利由权力蜕变而来,所以权利和权力一样,有些有时也是赖以一定的能力去实现的,但是由于配置的盲目性——权利被赋予大众,那么大众中必然有一定数量的主体不具备相应的能力而失去实现权利的机会,于是权利便落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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