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种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的比较研究
鲁雪英 杜鹏程
【全文】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在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予以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之一。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公司形式,早在1979年7月8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
《合营企业法》)第
4条和1983年9月20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第
19条中都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由此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际上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
公司法。但有关法律法规对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亦简称为合营企业)的规定和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比较起来,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如何对两者进行法律衔接和协调,这不仅是立法理论上应注意研究的问题,同时也是在公司实践中应注意解决的问题。本文从资本角度对有关法律关于这两种不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作一比较分析。
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的涵义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其涵义也不尽相同。从狭义上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额的总和。按照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登记时应填报公司资本,这种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资本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1〕由此意义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从广义上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有多重含义。从公司设立的角度来说,公司资本所描述的是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资本,包括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是指以等于或高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资本数量进行公司登记的那部分公司资本。投资总额通常是指超出注册资本的实际投资总额或认缴资本总额。从公司运营的角度而言,公司资本的核心是公司的实有资本。实有资本是指公司在成立后的运营过程中,实际享有并可支配的净资产总额。在会计制度上,为公司资产负债上的资产类减去负债类后的差额,它可能高于或低于公司的注册资本,以表明公司的经营状况。〔2〕由上述意义理解,公司资本大致有以下几种含义,即注册资本、实有资本和投资总额。在国外
公司法理论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资本又包括授权资本、催缴资本、实缴资本等多种含义。授权资本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以筹集的全部资本,它仅需记载于公司章程,不必在公司成立时认足。催缴资本是指认购资本中应当付清而尚未付清,需由公司催缴的那部分资本。实缴资本是指公司实际收到的现款和以货币计算的其他财产之总和。〔3〕
尽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涵义的理解存有较大的意见分歧,但就一般意义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即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两者之和为投资总额。我国《
公司法》和
《合营企业法》及其
《实施条例》虽然都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资本的概念,但实际上正是由此角度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营企业的资本制度进行规定的,只不过具体内容不同而已。
二、关于注册资本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一)关于注册资本的概念
《公司法》第
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而
《实施条例》第
21条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之和。”由此可见,
《公司法》和
《实施条例》均对注册资本的概念作了规定,但意义却大不相同。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采用的是资本确定原则,规定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东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缴纳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后,公司才能登记成立。而
《实施条例》对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的是授权资本制,规定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这里的“认缴”实际包括承诺缴付出资和实际缴付出资两层含义和两个步骤。合营各方只要在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中明确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并符合法定要求,经审查批准,领取批准证书,合营企业即可登记成立,不必在登记成立时缴足出资。
《公司法》采用资本确定原则,强调注册资本足额、真实、可靠,有利于避免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特别是在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准则设立方式设立的情况下,强调注册资本要足额、真实、可靠,更有其重要性。而对合营企业注册资本采取授权资本制,则更有利于引进外资,使我国的投资环境更具有吸引力。当然,合营各方不仅要承诺缴付出资,还必须实际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合营企业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