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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种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的比较研究

  (四)关于注册资本的变更在公司法理论上,公司资本的变更是与公司注册资本相联系的法律概念,通常都是针对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而言的。虽然,在一般意义上,资本不变原则作为公司资本三原则之一,规定公司资本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但在公司的实践中,这个原则也不是绝对的,法律也允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其注册资本。
  一般来说,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无论是对于公司本身、公司股东,还是对于公司的债权人,都是有利而无害的。正因为如此,我国《公司法》和有关合营企业的法律法规与各国法律一样,均无例外地允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只不过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董事会制订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经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按照《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依法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但是,在注册资本减少问题上,《公司法》和有关合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却作了完全不同的规定。《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采取了认可的态度,而有关合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则明确规定,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符合下列程序条件:①由董事会制订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由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特别决议;③通知公司的债权人并连续三次发布公告(以便于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④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实体条件,《公司法》只规定“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这不能不说是该法的不足之处。基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考虑,建议以后在修改《公司法》时,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实体条件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三、关于出资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由股东的出资额构成的,因此对两种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自然也包括股东出资问题的比较研究。
  (一)关于出资方式按照《公司法》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合营企业法》5条《实施条例》25条也规定,合营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进行投资,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合营企业的投资者,虽然在总体上其出资方式都包括货币(或者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包括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或者场地使用权)等方式,但对出资的具体要求又有许多不同。
  1就货币出资而言,《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每个股东都可以用人民币出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而合营企业中的外国合营者只能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如用人民币出资,则仅限于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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