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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债务纠纷

回答数:1 浏览:484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98年的时候。我介绍原告和被告一认识。原告做冷藏生意。被告一在原告那里进了一批海产品价值大约在8万8千左右。双方都没有任何单据。后来由于原告多次找被告一催要无果。而被告一跟我当时有业务往来。原告又向我催要。后来我先后替被告一垫付了1万8千块。后来被告一和我没有业务往来了。他也不承认欠原告的钱。今年原告把被告一和我告了。当时我承认他们发生买卖关系。而被告一不承认。昨天法院下判决书了。判定被告一支付原稿欠款7W块钱。而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想知道这个责任是怎么划定的。我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可不可以请求法院追讨。被告一欠我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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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也就是你们都有还钱的义务。你还钱后,可以向被告一要求还钱。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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