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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回答数:2 浏览:436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在08年的时候,公司搬到另外一个地方,之前那家公司已注销,之后公司说我拿了公司饮水机,而将我解雇。我是这家公司的仓管员,这台饮水机是每次定水的时候,我们仓管都要打电话给饮水公司,08年2月从的时候,我打电话叫了一台饮水机,当时没有付款给他,后来我就将饮水机搬出厂至我租房,后来我公司没有喝这家公司的水,饮水公司向公司财务部要这台饮水机,财务部问我时,我说这台饮水机是我买的,公司以此为借口将我开除。之前公司没有给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想公司给我经济补偿:1。要求赔偿工龄补偿三个月。1700元*3=5100元2。要求没按08年劳动合同法规定给我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偿:15个月*1700元/月=25500元3。要求在厂工作的所有法定假日,周六,周日的工资;08年按2倍计算。08年以后按3倍计算,共:12417元不知这种要求是否合法。
其他回答
1,如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主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00%支付赔偿金。另可主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2,未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最多中能主张11个月。3,加班工资按法定标准支付。
回答:2010-3-2 22:44:19
1、要求赔偿工龄补偿三个月。1700元*3=5100元,这具体要看你的工作年限的,2、双倍工资一般只计算11个月,因为有1个月缓签合同期,用工超过一年的,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要求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周六周日的工资是可以的,具体看公司有没有已经足额支付。详细请咨询13790200742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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