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依据是什么

回答数:2 浏览:296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你好!我在一银行机关做司机,连续工作七年多,属临时工。每一年签定一次合同,05年银行把我们关系转给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和我们签定合同,工资仍然在银行领取,07年新劳动法出台前单位要求统一终止合同,并发放补偿费。原则上必须离岗一个月,一个月后重新和派遣公司签定新合同,这一个月中因工作需要,除单位安排休息7天外本人一直在原银行上班,签定新合同时被告知新规定只签到45周岁,到08年7月我满45周,因此只得签定半年合同,工资仍由银行财务直接打倒我银行卡里,08年8月合同到期我离开此单位。走时并没有一分钱补偿,请问他们这么做是否合法,我可不可以要求补偿?依据是什么?应该要求派遣公司还是银行承担责任。请求祥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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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要求补偿。银行在规避法律。
回答:2010-3-2 22:44:19
可要求补偿。银行在规避法律。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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