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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和办证契税

回答数:1 浏览:109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我在益阳于2007年年初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07年6月交的房。当时合同上写明是137.8平方米,出现面积差异时按以下处理:A面积在规定政策范围内,超过政策性外按实找补计算房价款。B公摊公用面积100分之3,超过100分之3时甲方(开发商)负责退款,甲乙双方重新按实计算进行找补。2008年办产权证时,面积出现很大差异:套内面积加阳台共132.34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12.97平方米。交涉几次后,开发商只同意按137.8加它的100分之3计算(141.934平方米)按合同B条应是132.34加100分之3计算呀。因此,一直没办产权证。2008年出台办证契税140平方米以下按100分之1计算。我的房屋这样一来按开发商要算100分之2,可按合同只要100分之1。请问我该怎么办?
其他回答
契税的交纳时间已经决定了,得按政策规定在交纳契税的时间应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为限。你应当付百分之二的契税。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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