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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施工作业

  各试点林场要严格依据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并于10月底前完成施工作业;试点县要组织对作业设计、施工作业、试点管理等的技术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试点县要与承担任务的林场签订责任书,试点林场要与承担施工作业任务的职工个人签订施工作业合同,明确作业地点、面积、方式、时间、质量要求、验收程序、补助标准、合同金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施工作业合同一经签订,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不得用以前年度的抚育任务量冲抵2010年的抚育试点任务。试点县林业局和林场管理机构要按照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要求进行全过程质量管理,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试点林场所在市州林业局要加强对施工作业的督促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纠正。

  (四)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检查验收

  1、检查验收组织。各试点县应由林业局牵头,成立由林业、财政和林场有关技术人员参与的检查验收队伍。

  2、检查验收依据与内容。主要依据省下达的试点任务、市州批准的作业设计文件、林场与职工个人签订的施工作业合同等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作业设计执行、中幼龄林抚育作业数量与质量、资金使用、森林采伐限额执行、信息档案管理等。

  3、检查验收方法。包括县级自查、省级检查验收。
  县级自查。各林场完成实施任务后,试点县区林业局、财政局要及时组织全面自查,并联合行文于11月30日前将验收情况和工作总结上报省林业厅、财政厅。

  省级检查验收。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于12月组织对各试点单位的试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面积另行规定。省级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拨付第二批补贴资金的依据。

  五、试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

  试点县市林业局和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协调,切实做到资金管理和工程管理紧密结合,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一)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

  补贴资金用于中幼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补贴资金10%提取,由项目县掌握使用,试点林场在编制实施方案中要据此落实补贴资金总量,按此规定细化费用支出比例,将直接费用落实到承担抚育任务的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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