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财农〔2010〕56号)
各市州、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和《
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林造发[2010]20号),推动我省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重要意义
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是深化我省林业改革、改变传统管理方式、实现林业集约化经营的重大举措;是促进森林保护、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解决林业投入不足的有效办法;是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建设现代林业的重要途径;是保持湖南青山绿水,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通过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探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森林经营补贴制度,对促进林业生态建设,缓解木材供求矛盾,促进林场职工就业增收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目的、原则与对象
(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目的
通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旨在探索试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森林经营相关标准,技术规程和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为全面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森林经营补贴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二)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原则
1、统一规划,相对集中原则。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森林抚育规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规定,结合林场实际,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每个林场试点任务原则上不小于3000亩,每个作业区的连片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亩。
2、促进就业原则。国有林抚育任务应由林业职工完成,重点帮助解决富余职工就业和生活困难等问题。
3、自愿和公开原则。试点应充分尊重国有林场职工意愿,在自愿的前提下安排抚育任务。各试点林场要将抚育补贴政策、任务和资金安排及抚育人员等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职工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