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正当性

  

  2.完善老年人罪犯的辩护制度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辩护援助制度,然而其只规定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提供援助,对于同处弱势地位,缺乏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却没有做该项规定,这对老年人来说不公平。建议在司法过程中能为老年人提供免费的司法援助,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老年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依法保障老年人罪犯的辩护权,使司法更好的实现公正化。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要把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主体,并且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这不仅是对我国几千年法律文化传统的继承,也是刑法人性化和轻刑化基本理念的要求,更是国际上人权保护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基本准则的体现。宽恤老年人犯罪,完善老年人刑事责任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作者简介】
杜丽丽,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书记员;杨婷,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注释】

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http://news.sina.com.cn/c/2006-02-23/16388285179s.shtml ,2006-02-23.
根据联合国的相关规定,一个国家或城市的60岁以上人口达到或超过总人口的10%,或65岁以上人口达到或超过7%,这个社会就被称为“老龄化社会”。
康树华.当代中国犯罪主体.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100-111.
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人论.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77.
齐文远.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252-255.
陈世伟.刍议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是否应该有年龄上限——从历史和刑法的视角.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l):22.
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498.
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251.
“相对不起诉”作为司法机关非犯罪化处理刑事案件的种处分权,是当前各国将轻微刑事案件终止在检查环节,不提交法庭,接受审判机关审判的一种主要诉讼手段。这项权能无论在西方的两大法系国家还是在东方的中国和日本都广泛的存在,且这一权能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均规定由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我国也不例外。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