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犯罪主体和对象。从主体上看,老年人犯罪中以男性居多,大多数文化层次低,没有法律意识,且很多老年人因独居或寡居,性情暴躁、孤僻,与周围人沟通交流比较少。在地域上,农村老人较城市老人犯罪多。在对象上,多为弱势群体,尤其是社会中缺乏反抗能力的妇女、儿童、残疾人,且这些人大多与老人比较熟悉。
(3)犯罪类型和手段。从类型上看,老年人因智力衰退,身体机能下降,体力不济等诸多因素,暴力型犯罪较少,主要集中于非暴力型犯罪,如猥亵、诱骗、盗窃、投毒等。在手段上,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表现出智能性、间接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因老年人生活阅历丰富,思考问题细致周到,在犯罪前后,大多会进行周密部署和计划,会利用各种手段和方法进行掩饰,且大多是单独作案,隐蔽性更强,不易被发觉和暴露。
2.老年人犯罪的原因
(1)生理和心理的变化。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与社会联系较少,对外界事物认识困难,加之生理上机能衰退,容易产生敏感多疑、顽固任性、自卑等性格特点。这些特点使老年人的很多想法不被亲朋好友认同,导致其自尊受到打击,幸福感和生活满意度下降,易引发紧张的人际关系,进而发生暴力伤害行为。另外,部分老年人因精神衰弱,思想偏激,会做出某些常人无法理解的事,如收集垃圾,生活富裕却小偷小摸等,这些性格倾向和行为方式常成为其犯罪的诱因。
(2)社会地位的转变。很多老年人退休以后,生活失去重心,产生空虚、无聊的心理,失去了以往的成就感,容易寻找其它方式实现自己的价值。伴随退休没有了稳定的高收入,家庭地位下降,话语权和决定权被削弱,导致老年人在家庭和社会团体中被边缘化,不再被尊为领导者,很多老人不能适应这种角色转变,容易产生压抑、逆反的心理。生活中的矛盾和压抑情绪无法得到发泄和释放,更易引发矛盾和犯罪。
(3)家庭结构变化和物质缺乏。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传统大家庭结构的瓦解,老人寡居独居现象增多,尤其在农村地区,很多年轻人外出打工,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增加,很多老人还要独立抚养照顾幼小儿童,生存压力增大。收入的减少和社会保障措施的不完善,以及子女遗弃、虐待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现象产生,导致很多老人生活贫困,为了生存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或者进行报复性活动。
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理论和现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