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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正当性

  

  三、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具体建议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审议通过,无疑是立法界对老年人权益特殊化保护的一种具体体现,也是刑罚人道主义和人性化精神的彰显。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此法案中的一些不足,如在很多方面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法官具有极大的裁量权,且缺乏配套的相关保障制度,这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以实现它应有的法律权威和司法效力。


  

  (一)量刑上,加大对老年人犯罪减轻处罚的力度


  

  刑罚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权衡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或适用某种非刑罚处理方法,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以及是否现实执行某种刑罚的审判活动[8]。法官在具体量刑时,会根据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考虑量刑情节来进行具体裁量。作为在生理和心理条件上都有所限制的老年人,无论从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出发,还是从公平公正原则考虑,都应该在量刑上减轻处罚。


  

  1.缩短对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年龄上限


  

  《刑法修正案(八)》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年龄上限规定为75周岁,本文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2006年世界卫生报告》显示,中国男人均寿命为72岁。一般而言,人达到70周岁以上时身体的许多器官和组织均已出现严重萎缩,判断和控制能力更为弱化,从而处于此年龄阶段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更为减弱,其初次犯罪后再犯能力非常小。另外,《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文件也有死刑不能适用于70岁以上老年人的规定,这在许多国家形成了一个死刑适用主体的年龄上限。但《刑法修正案(八)》将死刑适用主体的年龄上限规定为75周岁,这是有违国际立法趋势和人的生理特性的。因此作为宽宥对象的“老年人”的起始年龄应高于退休年龄而略低于人均寿命,以70岁为宜。


  

  2.区分不同年龄段老年人罪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生物学规律,老年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其人体器官功能及对自己行为的控辩能力有所不同,因此不同阶段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不同的,接受的惩罚也应有所不同,在我国古代就曾对此做出过规定,而在现行刑法中并未有此分类。根据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刑事犯罪特点,应该明确不同的刑事责任,这是刑罚轻刑化的要求,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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