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要确定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主管领导,尽快建立一支适应该专项工作的队伍,固定专人负责,督查企业如实填报。加大对企业填报基础数据审核和核查工作力度,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按照污染源属性(国控、区控、地控、县控)逐级搭建动态数据库,并做好污染源档案的保存。
(二)各地要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要求,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动态更新工作,严格按照《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见附件3)的要求和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系数,核算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做好与本级农业、畜牧和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在其配合下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更新工作;要紧密结合我区申报、统计工作调整,做好普查动态更新。
(三)要按照总体时限要求和工作环节,列出工作计划,确保按时完成任务。要严格依照技术要求,加强上下沟通与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五、主要工作成果
填报整齐、完整的2010年申报表,由各地州市负责保存纸质报表和相应的电子文件(备查);分别形成地、县两级辖区污染源动态数据库,从中产生上报国家、自治区的数据库,并建立属地污染源档案;形成环境统计数据库,并提交污染物核算方法总结和统计分析报告;形成2008年度、2009年度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数据库,完成动态更新调查分析报告(含结果分析及与统计数据、2007年普查数据区别分析)和普查更新工作总结。
六、培训
我厅将采用以会代训方式进行培训,要求各地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工作情况,采用组织培训班、集训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务必使每个参加专项工作的人员和申报单位填报人员,都能够熟悉填报内容,熟练掌握工作技能,能够胜任工作。
七、时间要求
(一)各地、州、市务必于2010年2月1日前,上报核实确认的2010年申报名录、2009年环境统计与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名录和2008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名录;2010年3月1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列入2010年申报名录范围内的排污单位申报表的填报、审核和录入,其中,2月10日前务必向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上报2009年度申报核定数据库;2010年3月5日前,向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上报2009年度环境统计综合年报数据库;4月1日前,向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上报2008、2009年度普查动态更新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