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0年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专项工作的通知
(新环财发〔2010〕2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测总站:
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2009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55号)和《
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有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
全面、准确掌握辖区污染源现状和变化情况,是各级环保部门参与综合决策、全面准确考核“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确定“十二五”控制目标的基础。按照《自治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考核办法》,为获得准确、全面、一致的数据,根据环保部的要求,我厅决定开展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三项工作制度整合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形成包含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三项报表指标的2010年申报登记表(以下简称“2010年申报表”),对三项工作统一布置、统一指导和检查审核。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组织,抓紧时间,全面布署,抓好工作的落实。
二、根据专项工作的需要,我厅成立工作办公室,负责专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主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办公室,负责辖区该专项工作的布置、组织和协调,具体组织核实辖区申报单位及其他统计调查名录、组织数据联审和确定联审数据等工作。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发放和回收申报表,督促排污单位如实、完整填报,初步审核企业上报的基础数据,并依法按程序对有拒报、虚报、瞒报和不按时申报等现象的企业实施处罚;各级环境统计人员和环统技术支持部门负责提供申报单位基础名录,审核污染物排放等数据准确性,并审核基础数据;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审核监测数据有效性;各级总量、污控部门负责审核污染治理项目的相关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