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项工作分为五个程序,即报表整合、申报单位名录确定、报表布置发放与填报、数据审核、数据录入分析与上报和污染源动态数据库建立
(一)报表整合
以排污申报登记表为基础,吸纳环境统计、普查动态更新等指标和报表内容,形成2010年申报表(见附件1),作为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普查动态更新三项工作的基础报表。
(二)申报单位名录确定
根据2007年污染源普查名录,合并2008年环境统计名录,增删2008年、2009年新投产、关闭和重复企业名录,确定2010年申报单位名录,主要包括辖区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固废的工业企业、规模化养殖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医院等。
各地要依据辖区实际情况,认真核实我厅下发的2010年申报单位基础名录、2009年度环境统计与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基础名录和2008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基础名录(按照环保部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重点污染源筛选方法筛选获得,见附件2),确认排污单位名单,完善增减名录,对未被确认或遗漏的排污单位,各地、州、市环保局应说明原因,上报我厅。
(三)报表布置及填报
各地在各项名录核实确认的基础上,以地、州、市为单元,对辖区所有申报单位申报表填报人员进行培训,提出具体要求,引起高度重视,并明确申报表填写要求。组织辖区各级环境监察部门按照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和申报单位名录,发放申报表,指导、督促各排污申报单位如实填报,并负责基础数据审核和报表收回。对须由环保部门核算填报的报表,由各地环保局进行内部布置,按照相关职能分工测算和填报。
(四)数据审核
组织监察部门、环境统计、有关监测和环统技术支持人员对基础数据和污染物排放等数据进行联合审核;监测部门对监测数据有效性进行审核;总量和污控部门对污染治理项目进行审核。
(五)数据录入和上报
对联审后的2010年申报表,监察部门按照2010年排污单位名录录入“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系统软件”;环境统计技术支持部门按照2009年度环境统计与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名录和2008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名录,分别录入环境统计软件和普查动态更新软件,各类报表审核汇总,并就相关关系、差异、原因进行分析后,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四、具体工作要求